【案情简介】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某某签订《中央空调、新风及净水买卖合同书》,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某品牌中央空调、...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某某签订《中央空调、新风及净水买卖合同书》,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某品牌中央空调、新风及净水设备,并由申请人安装调试;设备及安装总价款9万元整。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设备及安装工程款5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设备运抵被申请人家中进行安装和验收后,交付被申请人正常使用,因被申请人退回的净水器一台,故尚欠款36750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空调全款多次催讨未果,提出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余款36750元及利息15378.75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8000元;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称:1、申请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被申请人所要求的空调外机,导致被申请人空调屡屡发生故障,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2、申请人出售给被申请人的净水器因不符合质量要求严重漏水,导致被申请人家地板损失惨重,请求裁决:1、申请人免费更换合同指定的空调外机;2、申请人对家中地板损失赔偿23000元或恢复原状;3、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免费保修义务;4、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聘用律师费10000元;5、本案仲裁费及反请求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裁决结果】
一、熊某某支付某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工程款36750元及利息(以367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二、某有限公司免费为熊某某更换合同约定的空调外机,型号为FDC255KXE6G,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更换。
三、某有限公司应按《中央空调、新风及净水买卖合同书》之约定为熊某某所购商品提供保修义务。
四、熊某某给付某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五、驳回某有限公司及熊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1322元,由熊某某承担;反请求仲裁费1615元,由某有限公司承担969元,熊某某承担646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空调款和安装工程款及利息认定。
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设备及安装工程余款36750元,有证据予以证明,应予认定。被申请人提出所购某空调有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空调售后服务的规定处理,或提起质量诉讼之请求,而不应作为不支付货款的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月息3%支付利息虽然是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但约定该利息实际是为了惩治被申请人未归还欠款造成申请人损失而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依据法律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仲裁庭认为,约定月利息3%的标准过分高于损失,应当予以调整。违约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较为合理。
二、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被申请人所要求的空调外机造成空调多次发生故障的问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央空调、新风及净水买卖合同书》是在平等自愿且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未付余款,且急需安装空调外机,申请人处暂无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空调,被申请人即与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更换空调外机型号,但双方未就更换的外机型号作明确的约定,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更换的空调外机型号为FDC280KXZE1GQ,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申请人仅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被申请人同意更换空调外机的型号。另仲裁庭充分考虑到更换后的空调外机是否与原空调内机匹配,是否会影响空调的制冷制热效果,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表示同意提供空调厂家出具的证明,但仲裁裁决前未予提供。综上,仲裁庭对被申请人要求更换合同中约定的相同型号空调外机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对家中损失赔偿23000元或恢复原状的问题。
反请求与本请求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是基于损害赔偿关系而产生,申请人的本请求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故对该反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申请人可另行主张。
【结语和建议】
由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所购空调外机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一致,且使用期间又发生故障,而所购饮水机漏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更换空调外机及赔偿损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付清尚欠的货款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据理力争,互不相让,仲裁审理期间双方见面即争吵、指责,矛盾一触即发,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仲裁庭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仍未果,针对被申请人暴躁脾气的个性,情绪又难以控制,仲裁员首先进行了心理辅导,循循善诱,作了大量的说服、开导工作,在调解不成时及时作出裁决。该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示满意,并根据仲裁裁决的条款及法律效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双方当事人主动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即时将欠款支付给申请人,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产品质量纠纷是日常百姓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情形,也是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事情,纠纷发生后如何圆满、及时、有效的解决纷争,是仲裁人首先考虑的问题。因为民商事纠纷中诉讼和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两条并行途径,当事人选择仲裁后,仲裁员依据法律规定,怀着对仲裁的情节和当事人的信任,以最佳的效果,依法说理,以情说事,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点、脾气情况,首先做好耐心、细心的说教,对个别特殊人员的心理,还需进行心理疏导。该案当事人也被仲裁员的诚心、公心所感动,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服从并主动履行。
公信力是商事仲裁的生命线,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九仲人将通过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水平,办好每一件案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分止争,充分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优势,实现公平正义,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