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1.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设置在某市立交桥立柱高炮三角广告牌...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1.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设置在某市立交桥立柱高炮三角广告牌,规格:朝西固定牌位一面,尺寸:18M×6M,广告牌制作材料为喷绘,广告发布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止,发布费总金额150000元(含制作画面及安装1次),超出部分画面制作及安装费用价格为喷绘13元/平米。2.结算及付款时间为:甲方(被申请人)在收到乙方(申请人)出具的经双方确认的广告发布确认单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请款流程进行结款,首期款:2018年9月20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50%即75000元,中期款:2019年2月19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40%即60000元 ,尾款:2019年4月19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10%即15000元,以上三期合计150000元。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违约方需按当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4.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申请人)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本次合同产生法律纠纷,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8月10日两次为被申请人制作、发布、更换广告,被申请人于物料制作确认单中验收确认。截至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广告费7.5万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申请人特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淮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广告款75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淮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60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案涉合同因我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终止,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期不足9个月,广告费据此结算为1.25万/月×9个月=11.25万元,扣除已付金额7.5万元,我公司欠付金额为3.75万元。二、我公司依据合同4.1.3条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不构成违约。且合同终止后,因申请人拒不配合签署终止协议,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余款3.75万元,其责任不在我公司,我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合同约定的30%年租金作为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损失,应当予以调整。三、申请人主张的所谓律师费,但并未举证相关委托代理合同,费用支付记录以及律师费发票,该项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位于立交桥立柱商炮三角广告牌用于发布“国际汽配城”营销画面。广告牌制作材料为喷绘,规格为朝西固定牌位一面、尺寸18米×6米,亮化时间为18:30至22:30,广告发布期限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合同期限一年,具体合同期限为画面出街之日计算。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总额及支付方式:1.广告牌发布总金额共计150000元;2.上述费用包括画面制作及安装一次、超出部分画面制作及安装费用价格为喷绘13.元/平方米,三面翻为20元/平方米……4.结算及付款时间:(1) ……(2)付款节点:首期款自合同后半年及2018年9月30日之前,甲方(被申请人)支付乙方(申请人)50%的广告费75000元;中期款: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即2019年2月19日前,甲方支付乙方40%的广告费60000元;尾款: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即2019年4月19日前,甲方支付乙方10%的广告费15000元 ……;”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其中约定了甲方(被申请人)如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申请人)。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金责任:“一、双方签订合同必须守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按照当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月将被申请人需发布的广告画面制作安装完毕。2018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再宣传了由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方式,将一份“终止合同协议书”发给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手机上,协议书内容为被申请人单方草拟的变更原合同的广告发布期限,由原来的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变更为截止2018年12月20日,合同金额变更为112500元,及其他约定事项共六条内容。协议书落款处没有任何签字盖章,申请人收到后,于2018年12月28日寄给被申请人一份回“函”,内容为:“贵公司意向提前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同意。二、根据合同第四条一、三项约定,贵公司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告知我公司。因此合同原于2019年1月11日终止,广告发布费应据实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如果贵公司执意要提前终止合同,请于201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广告发布费。否则贵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申请人书面回函发出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回函要求履行。
另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9年1月9日、20121年8月16日将面额为75000元、37500元、375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1月24日向申请人支付广告发布费75000元;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对帐催款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广告发布费75000元未果,故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一、双方订立的广告位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淮南某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安徽省南方联网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75000元;
二、被申请人淮南某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安徽省某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案件仲裁费用6330元由被申请人淮南某有限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结语和建议】
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的《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被申请人虽根据合同规定享有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告知被申请人,而是单方起草终止合同协议以微信方式发送给申请人,且未获得申请人的签字盖章认可;故被申请人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双方合同签订后必须守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必须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因为被申请人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