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甲刀是日常生活中的必备小工具,然而它却引发了一起专利诉讼。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爱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爱魔科技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寻梦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志向高远图书坊(下称志向高远图书坊)、王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志向高远图书坊侵犯了爱魔科技公司享有的名为“电动指甲刀(iMo11-G1)”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志向高远图书坊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爱魔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2017年8月17日,爱魔科技公司就涉案专利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6月1日获得授权。2021年8月,爱魔科技公司发现名为“志向高远家居生活专营店”的拼多多店铺中销售的电动指甲刀(下称涉案侵权产品)的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近似,涉嫌构成侵权。爱魔科技公司认为3被告涉嫌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随后将其起诉至法院。
上海寻梦公司辩称,其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交易主体,未因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直接获利,且已尽到网络信息平台服务者管理协助义务。在该案诉讼前,没有收到原告投诉,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立即删除、屏蔽了可能构成侵权的商品销售链接。志向高远图书坊和王某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外部轮廓、形状、图型布局基本相同,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整体轮廓、形状、图型布局基本相同,其他局部的差异不足以使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据此,法院认定志向高远图书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上海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技术服务提供方,已尽到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提示义务,并且在收到起诉状后审查到侵权产品已经下架,其已尽到其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合理的管理和协助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该案尚处于上诉期内。本报多次联系被告,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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