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某日,惠民县某公司员工则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管理人员请假看病,于当地诊所购买药物后自行在员工宿舍调养,五天后同事发现则某病情加重,遂向公司管理人员汇报并及时拨打了120,则某在医院抢救数次无效后死亡。随后则某父亲等家属二十余人从四川老家赶往某公司要求赔偿,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虽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则某家属向惠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在征得某公司同意后受理了纠纷。
纠纷受理后,调委会选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并按照调解程序及时对纠纷情况和调解诉求展开调查。
调解员首先向则某家属调查了解情况,经了解,则某为四川省大凉山彝族人,外出打工之前身体状况良好,到某公司工作仅两个月后去世,则某家属认为,是由于公司工作环境恶劣导致则某生病,且某公司在则某病情加重时未及时将其送医救治,致其死亡,据此要求某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子女抚养费及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随后,调解员向某公司了解情况,某公司表示,管理人员发现则某病重后立即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其经数次抢救无效后死亡,医生诊断,则某身患肝癌,系因病死亡。某公司业务为禽肉食品加工,生产车间符合安全标准,几百个员工未曾出现过则某这种状况,不存在因公司环境导致患病的情况。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某公司愿意补偿则某亲属3万元,不同意则某亲属的其他要求。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调解过程中应遵守的纪律。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则某系因病死亡,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亲属要求某公司给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法律依据。听了调解员的讲解,某公司表示,在前期支付则某住院抢救等1.3万元费用的基础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希望调解员能够协调确定合理的数额。
针对具体费用事项,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中关于数额计算的规定,并协助双方计算出某公司应支付的遗属待遇数额为8万元。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后,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8万元,而则某家属坚持要求某公司支付12万元,双方依旧争议较大,但已逐渐趋同。
调解员随即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做双方工作。调解员首先对则某亲属指出,就目前证据而言,则某为因病死亡,某公司除法律规定应支付的遗属待遇外,并无其他法律责任,希望其能够认清这一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主张权利,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仲裁机构和法院也会依法计算费用数额。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则某家属同意降低诉求,但又提出希望某公司支付家属处理则某死亡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万。
随后调解员向某公司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劝导某公司,虽然则某是因病死亡,但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关心了解员工的情况,如果某公司能更早发现则某生病的情况,或许结果会好一些。另外,则某家属因处理则某死亡之事从四川老家赶来,本身就承受巨大的悲痛,还要承担往返的费用等,他们都身处大凉山,家庭不富裕,希望公司能多体谅则某家属,在公司能力范围内给予最大的补偿。最终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某公司表示,愿意对弱势群体适当照顾,确定某公司支付则某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共8.5万元,另承担则某家属往返费用及误工费1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握手言和。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则某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共计8.5万元,于2022年3月某日前一次性付清。
2.某公司承担则某家属往返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万元。
3.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则某家属不再追究某公司的其他责任。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协议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本案是一起员工因病死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确定责任主体和员工病亡待遇数额,调解员始终坚持依法调解、以理调解、以情调解,通过释法明理,让则某家属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引导公司对自身承担责任有清晰的认识,继而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协助公司和则某家属依法合理确定遗属待遇。调解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并针对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诉求变化,制定了合理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纠纷,降低了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