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些情况下,劳动者的薪资虽经法院判决确认或经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但实际却因用人单位给付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现薪资被拖欠的情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在未给付劳动者薪资却享有对外债权之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相对人给付钱款。
2020年12月31日,小王与甲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载明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甲公司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甲公司应支付小王在职期间提成、工资和差旅报销款等共计10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小王支付款项。后由于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小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未全部执行到位。2021年3月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发现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8万元债权未收回,于是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8万元,且上述款项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小王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代位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薪资以及相关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欠付甲公司钱款,甲公司又欠付小王钱款,故小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甲公司享有的乙公司债权进行求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薪资以及相关逾期利息的请求。
(郝良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了债权人代位权,其作为债权保全方式之一,旨在通过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具体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包括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债权应当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二是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债权人的债权须已届履行期,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若不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则不发生代位权。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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