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雷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某路口附近伺机作案。当见被害人刘某驾驶轻便摩托车途径该处时,由王某某驾驶轿车上前逼迫刘某停车,姚某某、金某某、雷某某、陆某某即上前拳打脚踢当场劫得刘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50元)。
200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雷某某、杨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上述方法再次劫得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50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金某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且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在家属协助下向两名被害人退赔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案例评析
判决后,闸北法院少年庭将金某某安排在由闸北法院与上海市宝山区政法委、检察院、社区矫正部门共同在某公司设立的“未成年人成长之家”。该公司主要生产精密的模具,学员在这里主要学习操纵数控机床,学成后属于市场上紧缺人才。该公司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技能培训,法官通过定期回访、定期听取思想汇报、定期与带教师傅联系等方式,关注其在帮教期间的表现。在两年的缓刑考验期里,金某某与其他学员同吃同住同劳动,每月有工资收入。在带教师傅与法官的帮助下,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掌握了机床操作技能,表现优异,得到这家实业公司员工及老板的认可,在缓刑期满后被破格录用为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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