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自闯诉席居方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席居方与原告席自闯是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给付原告母亲子女抚养费12260元,被告给付原告母亲夫妻帮助费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08年6月6日全部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于2010年再婚,其妻带一女孩跟随其夫妻二人生活,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二个女孩。原告现在上初中,在学校住宿。原告以母亲有病,上学费用大为由,请求被告向原告每学期支付教育费、生活费2000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席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席自闯2012年下半年抚养费人民币六百元;被告席居方自2013年1月起到2017年12月止,在原告在校学习期间,于每学期开学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席自闯抚养费人民币六百元;驳回原告席自闯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例评析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应当从子女生活和教育的紧迫性和关联紧密程度把握具体的增加数额,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正是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本案,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