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案例评析

擅自赠与共同财产 隐瞒配偶行为无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胡科刚 杨荣国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胡科刚 杨荣国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刘某的丈夫牟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刘某提起诉讼主张返还,法院认定此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周某将该笔钱款返还刘某。

刘某与牟某于2016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9年12月,牟某与周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周某遂向牟某索要钱财。随后,刘某发现牟某于2021年2月20日向周某转款1万元,用以了断他们的不正当关系。刘某认为周某所收款项系其家庭存款,周某所收款应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东港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刘某1万元及利息。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港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法官刘善霞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并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牟某在其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赠与周某财产,所赠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