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案例评析

小区内部酒后挪车 封闭路段不应涉罪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2020年12月5日下午,许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到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家中。当晚20时30分许,该小区其他住户因许某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2020年12月5日下午,许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到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家中。当晚20时30分许,该小区其他住户因许某某车辆所停位置阻挡其车辆通行,便通过小区保安联系许某某要求挪车。许某某将车辆挪至另一停车位后与该住户发生口角,该住户报警。经鉴定,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生在居民小区内的醉酒挪车案件,小区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成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检察官到案发现场查看小区道路设施,通过询问保安、住户了解日常通行情况、调取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依法查明该小区除业主车辆外,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综合考虑行为人许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不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其应小区其他业主要求实施的在封闭式小区内挪车的行为,并非在“道路”醉酒驾驶车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办理醉酒挪车型危险驾驶案件,应重点审查酒后挪车行为是否发生在“道路”上。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如行驶距离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在居民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停车场发生的醉驾行为,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是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并视情况积极开展亲历性审查,通过现场查看和走访调查等方法进一步核实案件证据、厘清关键事实。

本案通过检察官亲历性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明涉案小区为仅允许小区业主和有特定事由的来访车辆通行,社会车辆不能自由出入的封闭式小区,其内部道路、停车场依法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道路”,遂对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