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 的搜索结果,共42条

“自动扣款”不应扩大适用于投保不同产品

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线上投保成为了众多消费者的优先选择。但有些消费者发现,投保时足不出户方便...

负责采购的店员不应为火锅店背债

“打工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背债人”,又因未履行判决被限制高消费,是真的欠钱不还还是另有隐情?经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

经营者不能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免责——江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对其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对单位保有“秘密”,缘何官司有胜有败

  阅读提示  因员工隐瞒相关情况被解雇,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例并不少。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应...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规则

著作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一般适用于流通领域,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笔者认为,被诉侵权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应围绕3个方面进行司法审查:主体方面一般为复制品发行者,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客观方面复制品的来源合法,交易链条清晰;主观方面被诉侵权人为善意,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犯著作权。笔者以一案例进行论证。

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要件分析

 对于投诉人无法证明在域名注册前存在合法的在先权益,亦没有证据证明域名注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攀附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域名注册人构成对他人在先权益的侵害。

监督哨丨异常的超市送货单

  “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本该专款专用,我却套取侵吞,实在不应该……”不久前,面对江苏省丹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回访,导墅镇小华村...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能否免责?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能否免责?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能否免责?北京延庆区法院:不应以未成年人“同意”而免责刘曼宜 陈晓晓  ▲图为延庆区涉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

电子治超不能重弹“以罚代管”的老调

  如果货车司机确实违法了,当然应该依法惩处,但如果有个别地方和部门借执法权损害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则不应被轻纵。无论传统治超,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