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案例评析

攀附名牌产生混淆 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何逸 叶棋刚远东电缆是一家大规模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徽某电缆公司注册时,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何逸 叶棋刚

远东电缆是一家大规模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徽某电缆公司注册时,将“远东”两个字用于企业名称中。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影响了本公司的销售与声誉,遂将安徽这家电缆公司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远东”字号、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宜兴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远东”字号自1992年使用至今,先后获得江苏省乃至全国性的多项荣誉奖励,“远东电缆FAR EAST CABLE及图”商标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安徽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生产、销售,电缆辅料、塑料制品等安装及销售,其销售的电缆外包装上标注了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远东”品牌电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远东”字号不仅起到了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信誉,且“远东”文字及图形商标也获得过驰名商标的保护。安徽某公司作为同行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远东”字号的知名度,但未尽到善意避让义务,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远东”字号商誉,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安徽某公司使用该字号会让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也会认为两家公司间存在特定关联性。

法院综合考虑“远东”字号的知名度、安徽某公司的主观过错、企业规模、侵权时间、涉案商品的种类及价值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远东”字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向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企业名称,特别是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从而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经营环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