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王某某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公司)发行的“藏格控股”的投资者,因藏格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王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藏格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共计70621.26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西宁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西宁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刘永健介绍,在王某某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藏格公司对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因虚假陈述行为给王某某等人造成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对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亦无异议。在此情况下,西宁中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对王某某等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先行调解。
“该批系列案件是西宁中院积极利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争议、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刘永健说。
据了解,自2020年以来,西宁中院先后受理投资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293起,截至目前已审结198件,共为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12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