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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未登记就闹分手 目的未达彩礼当返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2020年4月底,张某经媒人介绍与朱某相识,两人约定于当年5月2日见面。初次见面当天,张某便按照媒人...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2020年4月底,张某经媒人介绍与朱某相识,两人约定于当年5月2日见面。初次见面当天,张某便按照媒人的要求给朱某送上了“见面礼”现金6万元,对于陪朱某一同前来的家人,张某也送了3000元礼金。见面后第二天,张某又赠送给朱某一部价值5599元的手机,此后两人对外便以情侣的身份相处。

转眼就到了中秋节,按照当地习俗和媒人要求,张某向朱某家送去了“中秋节礼金”1万元。眼看着两人越走越近,张某父母开始为儿子张罗婚事。同年11月26日,张某遵照朱某家人要求,向朱某转账22万元,作为“彩礼钱”。2021年1月20日,张某又交给朱某12000元作为“过红礼”。不久后,两人按照家乡风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次日,朱某以回家为由,向张某索要5000元现金。

此后,张某和朱某常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导致这段短暂的“婚姻”无法存续。张某想要回彩礼钱及为朱某付出的各类款项累计330599元,但遭到了朱某及其家人的拒绝,随后张某将朱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彩礼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大额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该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虽已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张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故其要求被告朱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张某送出的“陪同礼”、手机等,均系订立婚约过程中的赠与物,不属彩礼返还范围。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朱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彩礼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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