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冶某夫担任化隆县石大仓乡台力盖二村支部书记期间,因其在低保补助申请、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被包括冶某忠、冶某么在内的村民联名控告。2014年10月15日,为解决双方矛盾,经同村村民协调达成协议,约定由冶某夫自愿拿出10万元现金、一只活羊补偿冶某忠、冶某么及52名村民的损失,冶某忠、冶某么等人撤销控告,冶某夫不担任该村支部书记。该10万元现金被冶某忠、冶某么领取,扣除告状费用后发给了本村52名村民。 2015年3月,经化隆县石大仓乡纪委调查,冶某忠、冶某么等人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给予冶某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冶某夫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判令冶某忠、冶某么退还取得的不当得利10.6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2万元。化隆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冶某忠、冶某么返还冶某夫人民币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冶某忠、冶某么不服,提起上诉。
海东中院认为,该“协议”形似合法,但实为冶某夫为规避法律责任而达成的协议,其性质属于恶意串通,协议无效,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冶某忠、冶某么的上诉请求及冶某夫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于冶某忠、冶某么的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收缴。 马文祥表示,该案的改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村干部公然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零容忍”。同时从“是与非”“善与恶”的角度对本案类似“私了”的社会现象作出了价值判断,通过该司法裁判,确立行为规则,指导和引领公众在社会交往、处理利益关系时不滥用民事权利,将“法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