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王继学
2017年5月,黄先生与山东省济南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济南某小区车库B区2034号停车位,车位总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黄先生当日支付完毕。收车位时黄先生发现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反复协商未果,黄先生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和法院工作人员对2034号车位进行实地测量,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2034号车位长5米,宽2.11米,车位西侧白线靠墙,与左侧车位间隔白线宽为0.15米,车位宽处白线宽为0.155米。
历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先生与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在涉案停车位使用协议中未对2034号车位的长度和宽度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小型汽车纵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5米,小型汽车横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6米。案涉车位长度宽度等均未达到相关要求。故被告交付的2034号车位在涉案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不符合根据国家标准所确定的内容要求,已阻碍原告黄先生正常使用车位之合同目的,应属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黄先生车位款148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利息。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原告黄先生虽未向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2034车位的《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被告也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经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