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某网络直播公司与主播王某签订了《主播签约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该公司担任王某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的线下演艺独家经纪公司,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王某在其他公司平台或自行从事与协议规定的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相同或类似行为,视为王某单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后王某未经公司书面许可,擅自强行退会,并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某网络直播公司遂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承担30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王某辩称双方是劳动、劳务法律关系,而非合同关系,且某网络直播公司以主播协议掩盖非法用工目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主播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王某对自己的直播时间、地点、内容等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其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中用户对主播打赏的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分成,与劳动、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劳务报酬有明显区别,应认定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转会,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某网络直播公司相应损失。法院依法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王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由王某赔偿某网络直播公司5万元,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不少自媒体人、网络红人逐渐转型为网络主播,“主播经济”成为商品流通领域的重要一环。本案就是一起典型主播合同纠纷,王某为获得流量支持,选择加入类似经纪公司的直播公会,由公会为其提供资源推荐、专业培训、形象运营等服务,但擅自转会引发纠纷。法院通过审查主播收益、履约期限及违约金金额等方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