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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条款有约在先 违反协议模特败诉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2019年7月,经营淘宝店铺的张某与模特潘某签订《平面摄影合同》,约定潘某为张某提供服装平面拍摄、直播、后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2019年7月,经营淘宝店铺的张某与模特潘某签订《平面摄影合同》,约定潘某为张某提供服装平面拍摄、直播、后期照片处理等相关拍摄工作,其中还约定了“模特专属条款”,即“合作期间,潘某不可以给其他店铺以及其他电商平台拍摄女装精品类目的淘宝平面图,不限制潘某为其他公司拍摄香水或化妆品等非女装类目的拍摄。若一方中途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后潘某违反约定在其他淘宝店作为女装模特进行拍摄,张某遂将其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合同已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张某认为因合同提前解除需另外寻找模特,实际损失7.5万元。潘某认为张某主张违约金20万元过高,同时指出张某拖欠其劳务报酬5.77万元,向法院提出反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之所以与潘某约定合作期间不允许在其他店铺及电商平台拍摄同类目的淘宝平面图,注重的即是模特的个体形象及网络影响力等,避免过度竞争,此种情况下也会给予模特相匹配的报酬。同时,两人签订的合同未限制潘某拍摄非同类目的照片用于其他店铺营销,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等基本人身权利的情形,应属有效。合同中既然有约在先,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守。因约定违约金过高,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为实际损失的1.3倍,为9.75万元。张某应支付潘某劳动报酬5.77万元,该款与违约金相抵扣。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潘某支付张某违约金3.98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模特专属条款”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别方式,从商业利益上考量,签订“模特专属条款”有利于店家建立固定的品牌形象,避免品牌形象混同、恶意竞争;也有利于模特获得更大的品牌支持,签订该类条款属于正常商业行为。随着网络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兴行业不断涌现,商业模式日益更新,灵活多变的合同条款是促成新兴业态发展的基因,新的商业合作形式能否获得成功,能否保持充分的市场活力,取决于创新的合同条款能否顺利实现。在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签订合同应当更加谨慎,切实增强契约精神,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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