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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法警拒执逃跑 认罪认罚判一缓一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2019年6月21日上午6时许,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执行生效判决。然而,在执行人员...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2019年6月21日上午6时许,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执行生效判决。然而,在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后,张某某拒不配合并试图逃跑,逃跑过程中还用剪刀刺伤了法警柏某某右臂,后被执行人员和法警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法警柏某某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柏某某损失,并取得了柏某某的谅解。

案件诉至京口区法院后,法院认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某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官庭后表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一项司法活动。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当受到严惩。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执行案件,张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逃避义务、伺机逃跑刺伤执行干警,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案发后能积极履行判决、认罪认罚悔罪的当事人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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