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2019年6月17日上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一行5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利害关系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倪某发生争执,宋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倪某。经劝阻无效后,执行法官与法警上前将宋某控制。宋某的儿子宋某雨见状,便上前抓起在场的执行法官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
为避免宋某雨受到刺激再次伤人,在场人员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向宋某雨释明相关法律,但宋某雨仍继续煽动亲友阻挠执行,并将执行人员汪某某手臂抓伤,还向同行人员吐口水。随后,宋某、宋某雨父子被强制带回法院。
经查,宋某雨确于2016年10月被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在接受相关治疗中。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宋某、宋某雨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宋某雨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雨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被执行人或者案件利害关系人规避、抗拒执行,甚至出现对司法人员的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法官本人,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本案中,宋某雨作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的行为已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法官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