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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切莫忽视版权“敲门砖”

原标题:图书出版切莫忽视版权“敲门砖” 《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下称涉案图书)于1946年出版,全书收录了40余件流失海外的中国商、...
原标题:图书出版切莫忽视版权“敲门砖”

《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下称涉案图书)于1946年出版,全书收录了40余件流失海外的中国商、周、汉代青铜器精品,由我国已故考古学家陈梦家与查尔斯凯莱合著。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华书局)经授权获得了《陈梦家全集》(不包括书信)的专有出版权。2016年10月,中华书局发现金城出版社未经其允许,出版了涉案图书的中文版。中华书局认为金城出版社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中文文本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遂将其告到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城出版社侵犯了中华书局对涉案图书中文文本享有的专有出版权,驳回了中华书局的诉讼请求。中华书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城出版社的涉案行为构成对中华书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判决金城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余元,撤销了东城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该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中华书局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对于金城出版社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却作出不同的认定。二审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该案对图书出版企业有何警示意义?

获得合法授权,即将付梓出版

陈梦家是我国现代著名古文字学家、考古学家、诗人,曾与闻一多、徐志摩、朱湘一起被称为“新月诗派四大诗人”。“陈梦家先生的遗著甚丰,将陈梦家先生的全部作品整理出版,是对陈梦家先生最好的纪念。”中华书局法务部主任任海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任海涛介绍,2004年4月,中华书局与陈梦家作品著作权继承人赵氏三兄弟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华书局享有《陈梦家全集》(不包括书信)的专有出版权。中华书局将先以《陈梦家著作集》的名义出版陈梦家先生的重要著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出版《陈梦家全集》。同时赵氏兄弟授权中华书局可以委托他人对陈梦家作品进行整理。合同期内,凡涉及版权问题,均由中华书局负责处理。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20年(自出书之日起)。

2004年至今,中华书局已陆续整理出版了陈梦家先生的诸多作品,如《西周铜器断代》《中国文字学》《梦家诗集》《陈梦家学术论文集》《海外中国铜器图录》等,均纳入《陈梦家著作集丛书》。

2016年10月,中华书局在图书市场上发现了金城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的中文版,而此时中华书局已经与合作方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完成了上述作品全部的文字、图片资料的订正、整理工作,即将付梓出版。中华书局认为金城出版社的行为,严重挤压了市场交易机会,导致中华书局不得不推迟2年时间出版相关图书。为此,中华书局将金城出版社起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余元。

对此,金城出版社表示,涉案被诉侵权图书是经陈梦家作品著作权继承人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原告起诉时,其所获得的授权内容已超过陈梦家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原告无权主张相关权利。此外,原告《图书出版合同》所获得的授权,仅是出版发行《陈梦家全集》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而不是陈梦家全部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等。

二审法院改判,侵权行为成立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书局享有涉案的中文专有出版权,但截至该案审理期间,中华书局尚未出版涉案图书,因此法院无法进行实质性相似的侵权比对,故判决驳回了中华书局的诉讼请求。

中华书局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专有权利的获得是通过合同行为而非出版行为,上诉人是否实际出版,并不影响权利归属;中华书局不能控制他人将涉案作品翻译成中文的行为,但却可以禁止他人将涉案作品翻译成中文后进行商业利用(出版)的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金城出版社辩称,中华书局自2004年取得授权后两年内,出版了部分陈梦家作品,而自2006年至2013年金城出版社取得授权,近7年时间中华书局均未再出版陈梦家任何作品,且其在2006年出版作品前言中明确记载关于《陈梦家著作集》出版计划(内含作品清单),其中并不包含涉案作品,故著作权授权人以及金城出版社均有充分理由相信中华书局不再且不欲出版涉案作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中华书局经授权获得了将涉案图书中陈梦家享有著作权的部分翻译成中文并出版的专有出版权,虽然截至该案二审审理期间中华书局并未出版相关图书,但是他人在授权期限内以相同方式出版该部分作品即构成侵权。金城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中华书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侵犯。一审判决以中华书局未出版相关图书、无法使之与被诉侵权图书进行比对进而否定侵权成立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金城出版社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余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体现了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的高度统一,明确了专有出版权的取得系基于合同行为而非出版行为,不能因为权利人尚未出版相关图书即否认其已经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任海涛表示。

金城出版社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丛婧对本报记者表示,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书局拥有陈梦家全部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与合同约定条款不符。根据行业习惯,全集的出版权和单行本的专有出版权是相独立的。除明确约定外,全集并不当然包含其中独立作品单行本的专有出版权。她表示,正考虑申请再审。

完善授权合同,降低侵权风险

对于二审法院的改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二审裁判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对图书出版专用权理解的侧重点不同,一审法院更关注被授权作品本身,认为专有出版权的本质是在出版合同授权的地域、期限内的专有的复制、发行的权利;而二审法院则更关注被授权作品的授权形式,明确是否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标准为他人在授权期限内是否以相同方式出版该部分作品,与被授权方出版发行该图书的状态无关,与被授权方所出版发行图书的版本内容、排版等具体信息无关。”

近年来,因图书出版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出版社在出版图书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以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该案警示出版社在获取著作权人授权前应当充分考虑授权作品范围,避免由于在先授权原因导致侵权。出版社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尽可能完善其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授权合同。”戎朝建议,出版社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时,不仅需要注意其被授权的权利性质,还应当注意被授权作品的性质。具体而言,出版社应在合同中尽量明确被授权的作品、地域范围、使用方式、起始时间及期限等若干事项。其中,关于授权期限,应当注意作品的授权期限虽以约定为准,但不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对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还需要结合其是否可以分割使用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本报记者 孙芳华)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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