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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于“体育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真知灼见,值得你了解!

原标题:这些关于“体育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真知灼见,值得你了解! “今年我们迎来了以‘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为主题的第19...
原标题:这些关于“体育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真知灼见,值得你了解!

“今年我们迎来了以‘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为主题的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是第一次以世界日之名,将体育写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崭新篇章,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和体育在价值取向、规则意识、光明前景等方面的高度契合。”在4月25日下午举办的20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之“体育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潘新胜发表了这番令人激动的致辞。从技术创新、运营传播到品牌助力,体育在这个时代迸发着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光芒,但仍有一些困惑影响着体育产业的进步。如何界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如何有效规制侵权转播行为?体育赛事运营中的风险管控要点又有哪些?在本场专题论坛上,11位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就这些话题一一进行了深入解析。

当前,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各项准备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其中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备受重视。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洪波表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关于财产权利的部分主要涉及到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财产,这两者都属于无形财产(考虑到我国民法总则第123条对知识产权客体的限定,故认为将知识产权表述为无形财产权更为准确),是国际奥委会的核心财产。奥运赛事和奥运品牌是国际奥委会与主办城市奥组委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为奥运无形财产提供的全方位保护主要落实在3个方面:第一,我国为奥林匹克财产提供保护的主要法律渊源囊括民法总则、著作权法、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第二,规制隐性营销,即故意或非故意造成与奥林匹克运动或奥运会之间虚假或未经授权的商业联系的行为;第三,严厉打击未经授权转播奥运会的行为。“为奥运无形财产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保护,是中国为奥林匹克运动所做的重要贡献之一。”刘洪波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服务部业务规划室主任刘鹤从专利视角对体育竞技运动中的产品创新进行了解析。刘鹤表示,全球超过90%的科技产品的科技材料是通过专利信息发布的,甚至近70%的科技材料是唯一通过专利信息发布的,解读专利信息能够有效了解某一领域科技的研发过程。以竞赛用泳衣的技术改进为例,1999年,“鲨鱼皮”泳衣被允许在国际比赛中穿戴,其对游泳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2010年“鲨鱼皮”的高科技因被质疑违背了比赛不借助外力的本质而被禁用,但对泳衣的技术改进没有停止脚步。刘鹤介绍,通过解读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的专利信息发现,当前泳衣技术的改进方向主要是功能模块化、无缝拼接、低流阻材料和强力支撑塑性。除此以外,刘鹤还从专利角度对VAR(视频助理裁判)系统、运动员智能装备、定位球喷涂材料等“黑科技”在足球赛事中的应用,以及阿迪达斯、耐克、李宁等知名体育用品公司运动鞋科技的创新,进行了详细解读。

体育项目的创新与体育产品技术的进步使体育赛事的观赏性和竞技性得到不断发展,体育赛事传播也随之迎来行业蓝海。“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成为近年来最受各大赛事主办方及传播媒体关注的话题。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看来,在探讨这一问题以前,首先要区分体育赛事、体育赛事初始素材、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概念。许春明认为,即使体育赛事公共信号制作指南会直接影响导播的个性化选择,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为一个整体,其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对画面的选择和编排上,可以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汇编作品。他表示,当前司法实践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普遍保护,只是保护路径不同。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背景下,如果删除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规定,转而新增“视听作品”,同时删除“录音录像制品”,视听作品作为一种包容性更强的概念,可以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归于其中。

在角逐如何最大化开发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价值以前,也许对于赛事主办方和赛事赞助商而言更有益的探讨是:怎样加强赛事知识产权风险管控?对此,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童佳提出了她的思考。童佳认为,赛事主办方的风控要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首先,要及时且全面地申请注册商标;其次,要加强体育赛事进行中的赛场管理;再次,要注意对体育赛事现场的信息管理,包括对体育赛事画面的录制权和直播权,对赛事图片、录像的使用授权等;最后,要规范许可他人使用赛事相关标识,包括授权期限与主办方所获得的授权期限应一致,明确约定赞助商商标的使用范围等。赛事赞助商的风控要点与主办方相辅相成,主要在于明确赛事商标权益归属,规范使用赛事商标并保障自身权益,以及警惕非赞助商的隐性营销行为。“不越雷池,做好自身该做的,这才是善用之道。”童佳总结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莉莎作为本场专题论坛上半场的最后一位演讲嘉宾,对司法实践中近3年来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了概括性梳理。她介绍,2017年至今,涉体育赛事案件类型绝大多数为侵害著作权纠纷,起诉主体多为商业化运转程度高、专业化程度强的大型公司;被诉主体则多为网站运营公司,运营的内容与体育赛事密切相关。这些案件所涉赛事以热门、覆盖程度广的大型体育赛事为主,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多处于赛事热播期。李莉莎介绍,司法实践中对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要点主要有5点:一是要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二是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应权利;三是被诉行为违法性的审查;四是如何确定此类案件赔偿数额;五是如何依法、妥善适用行为保全。她建议,在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时,应确保权属清晰,完善市场授权合作机制,对侵权行为及时、全面取证,积极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充分利用行为保全等司法程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提高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本场专题论坛上半场的5位嘉宾对当前体育产业知识产权热点话题作了恰到好处的铺述,短暂休息之后,论坛下半场如约开始。

“当我们谈论保护体育赛事节目时,我们因什么而享有这种保护权利?”作为下半场深入讨论的首位演讲嘉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详细梳理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的分析路径,在她罗列的“树杈图”上,主干探讨范围是大型、多人参与的体育赛事,随后对赛事活动和赛事节目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再将赛事节目划分为赛事节目的视频和赛事节目的信号,赛事节目的视频即当前产业普遍关注的保护对象。亓蕾认为,当权利人在著作权法下寻求保护路径时,通常考虑著作权、广播组织权或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但广播组织权不控制网络转播,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寻求作品的保护,以及作品享有的广播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保护”是剩下的唯一的路径。此时,最初的问题就聚焦于:体育赛事直播视频能否构成类电作品,进而控制网络上的实时转播行为?亓蕾认为,在讨论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时,“独创性”是根本问题。独创性的判断是著作权法中的裁量性规范,而裁量性规范的适用既应当遵循逻辑,又应当担当对产业发展现状、打击侵权成本、公众法律情感等的价值判断。

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则对“通过广播组织权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相关观点进行了补充辩析。在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案件二审中,有主张在著作权修法过程中将网络直播行为纳入广播组织权的权利范围,通过广播组织权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信号)给予救济。对此,有观点认为,认定现场直播画面为作品将降低广播组织权的意义。严波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表示,广播组织权保护与其所播出的节目是否受到作品保护并无关联,因为广播组织对其负有编辑责任,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才是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广播组织权保护是独立的,其设立的根本原因是对“广播组织者在对其节目进行组合编排并向公众传播过程中大量的技术和商业投资”的保护。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许超恰恰是一位“广播组织权说”的拥趸者。他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对赛事的记录和传播,赛事不能按照人的思想进行。而电影作品是按照人的思想创作,这也是最基本的“摄制电影的方法”。从“摄制电影的方法”来看赛事拍摄,很难将赛事节目视为电影作品。许超主张通过广播组织者权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进行保护,应该将广播组织对其带有节目的信号的保护权利延伸到互联网领域。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网络上的传播的主要方式是转播、网播和点播,由于法律术语的规定非常严格,如果作者的转播能够覆盖互联网,广播组织的转播也应当能够覆盖互联网。此外,三种互联网传播方式中,转播和网播都属于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只有点播能够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要想规制转播行为,只能扩大广播组织转播权的覆盖范围。

当前,体育赛事产业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即体育协会授权代理公司经营与赛事相关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及赛事可能产生的权利和资源,代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机构对体育赛事进行拍摄制作,形成体育赛事节目后,再将赛事节目授权给各个平台进行播放及进一步开发。体育赛事节目正是这种运营模式的核心流转对象。然而,新浪集团法务经理张喆认为,我国现有的司法保护路径忽略了对权利流转对象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运营产生的竞争利益和投入成本,邻接权保护了直播结束后的体育赛事,但是在各种传播方式下,对保护对象的认定是空缺的,也没有明确该如何保护。张喆呼吁,要尊重体育赛事产业经营模式,赋予权利流转对象应有的身份。

作为本场专题论坛的最后一位演讲嘉宾,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泛娱乐中心产业委员会秘书长赵克峰以NBA赛事直播中的镜头选择和镜头运用,生动详实地辩析了其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构成类电作品”的主张。他表示,NBA赛事直播中的镜头选择和镜头运用绝非简单的“套路”。随着比赛形势的变化,以及考虑到在场球员动作特质、话题性等的不同,导播会对看似相似的场景进行多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最终造就了无穷无尽的视觉呈现方式。这一选择的过程有很强的创作成分,也体现了导播和技术人员对电视机前观众的期待值和心理状态的解读和操纵。从这个角度而言,NBA赛事直播中带有非常明显的独特表现手法和创作成分,达到了类电作品的独特性高度。(实习记者 李杨芳 )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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