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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卡通形象因撞脸“皮皮虾吉祥物”引纠纷

阅读提示: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知名卡通形象“皮皮虾吉祥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认定爱奇艺等公司使用的卡通形象构成侵权,须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阅读提示: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知名卡通形象“皮皮虾吉祥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认定爱奇艺等公司使用的卡通形象构成侵权,须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的‘皮皮虾吉祥物’(下称涉案作品)中使用的卡通形象设计元素来自公有领域,一审判决将属于公有领域的图形设计一概归入‘作品整体’,不合理地扩张了涉案作品的保护范围!”


  “涉案作品系我方原创的卡通形象,上诉人制作、使用的被诉卡通形象与涉案作品在整体造型构思、重要部位构图等方面具有极大相似,整体并未脱离涉案作品形象的基本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


  这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刚刚审结的一起作品著作权侵权二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激烈辩论的场景。


  在该案中,福建皮皮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皮皮跳动)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其发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深圳市小果视讯有限公司(下称小果视讯)制作、使用的爱奇艺卡通形象(下称被诉作品)涉嫌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将二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作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爱奇艺与小果视讯使用被诉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皮皮跳动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对于一审判决,爱奇艺与小果视讯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由于该案当事人与相关作品均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因此该案自一审阶段就受到关注。


  纠纷:卡通形象被指撞脸遭起诉


  企查查显示,皮皮跳动隶属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其开发运营的皮皮虾APP是一个主打轻幽默“神评论”的社区,在年轻用户中颇受欢迎。2019年2月28日,皮皮跳动就涉案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并获得相应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登记证书,涉案作品以圆形头套以及红色连体衣构成作品的整体框架,在细节部分配之以夸张大笑的嘴巴、简洁的眼睛和眉毛以及圆形头套上的又一个表情,形成了“皮皮虾吉祥物”拟人卡通形象的完整造型。


  电视果是一款由爱奇艺与小果视讯于2016年联合推出的手机投屏智能硬件,可以将手机、平板电脑等小屏设备的音乐、游戏等内容无线投屏至电视、投影仪等大屏设备。2020年4月10日,为庆祝该产品问世四周年,爱奇艺与小果视讯在各自的微信公众号、APP以及网上商城上进行了宣传推广,并在推广中使用了被诉作品。


  然而,这引起了皮皮跳动的不满,其将被诉作品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后认为,两作品在整体造型上构成近似,爱奇艺与小果视讯涉嫌侵犯了自己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公证取证后,皮皮跳动将二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二公司主张被诉作品来源于爱奇艺旗下“奇秀”卡通形象及“电视果”标识,没有使用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但在案证据表明两者差别不大,被诉作品在整体上与涉案作品近似,二公司通过微博、APP和公众号提供涉案作品等行为,构成对皮皮跳动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后,酌情确定爱奇艺和小果视讯共同赔偿皮皮跳动经济损失等共计5万元。


  对于该一审判决,爱奇艺和小果视讯不服,共同上诉至福建高院。二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即便两作品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但该相似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的设计,不应将属于公有领域的图形设计一概归入“作品整体”,不合理地扩张涉案作品的保护范围,否则会侵犯其他作者在公有领域创作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正当权利。


  福建高院结合在案证据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爱奇艺和小果视讯的全部上诉请求。


  释法:如何判断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孙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实践中,不少人在创作美术作品时会借鉴他人思路或者风格,如何判断两幅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何将公有领域的设计与独创性表达进行抽离,是审理此类著作权纠纷的重点。


  孙艳表示,该案中,爱奇艺和小果视讯主张涉案作品中“圆形头套以及红色连体衣构成作品的整体框架”属于公有领域设计,不属于权利作品的保护范围,但合议庭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圆形头套以及红色连体衣作为作品的整体框架”属于作品的基础构思,在此基础之上,可以有多种表达方式。例如,天线宝宝和潘斯特形象,二者均采用了“圆形头套以及红色连体衣作为作品的整体框架”构思,但在此构思之下,二者在头部的设计、头部和身体的比例、面部各元素的设计和比例方面均有各自独创性的表达空间。因此,“圆形头套以及红色连体衣作为作品的整体框架”不属于对作品的表达,不能将其归于公有领域而排除在涉案作品的保护范围之外。涉案作品虽以“圆形头套以及红色连体衣”作为作品框架的整体构思,但其具有独创性,比如整体线条走向、头套与脸部的比例等等。相比较而言,被诉作品的表情、动作和姿势较为固定。在进行作品比对时,应当将涉案作品的系列美术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非将某一形象单独与被诉作品进行比对。经过对比可知,两作品在圆形头套的设计、头套与脸部的比例、头套与身体的比例等整体设计方面,以及对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的面部五官造型的选择和排列的设计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根据著作权法“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比对原则,爱奇艺和小果视讯通过微博等渠道提供被诉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皮皮跳动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欧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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