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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9.99元电子书被判赔1万元冤不冤?

小林在亚马逊网站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网络小说《有种后宫叫德妃》电子书,随后,将小说的内容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然而此举却给他惹来了一场索赔额达20万元的版权官司。

  不久前,小林在亚马逊网站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网络小说《有种后宫叫德妃》电子书,随后,将小说的内容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然而此举却给他惹来了一场索赔额达20万元的版权官司。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下称思明法院)审理了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磨铁信息公司)诉小林侵犯《有种后宫叫德妃》版权案,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磨铁信息公司享有版权的电子书,侵犯了磨铁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思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林向磨铁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日常生活中,网络分享小说等行为较为常见,不过要当心此种行为可能招致侵权风险。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除非有免责事由,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有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虞。因此,用户一定要有版权意识,防止侵犯他人版权。


  分享引官司


  在该案中,磨铁信息公司称,早在2014年,其就与涉案作品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该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磨铁信息公司认为,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磨铁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对此,小林辩称,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小林表示,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设置了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小林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磨铁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思明法院判决小林赔偿磨铁信息公司1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思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缘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电子书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的出版物截然不同。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权利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定条件下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针对的是实体图书馆。该案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该案中,根据亚马逊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也明确表示该平台出售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等。


  李缘缘进一步分析,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模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式的传播。


  使用有条件


  记者注意到,在类似案件中,不少被诉方提出将自己合法获取的作品的电子版在网络图书馆中提供他人“借阅”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对此,龙文懋认为,这于法无据。


  龙文懋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情形,具体指的是: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取得的数字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龙文懋强调,该规定有以下值得注意之处:一是只有在图书馆馆舍中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才属于合理使用,向馆舍之外的读者提供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二是图书馆合法取得的数字化作品包括图书馆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的数字出版物,以及图书馆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自身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而提供数字化作品复制件有一个前提,就是被数字化复制的作品已经毁损灭失或者濒临毁损灭失,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售价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如果图书馆通过网络提供作品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或者超出了限定,都不构成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假借网络图书馆之名通过网络提供他人作品,除非有免责事由,一般情况下会有侵权之虞。


  日常生活中,网络分享行为有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的情况。对此,李缘缘建议,可综合以下3点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随意分享“踩雷”:首先,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电影、电视、网文、小说、音乐、漫画、短视频,甚至游戏直播画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转载作品,在开放性QQ群、微信群设置共享文件,或是公开网盘存储链接,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粉丝、关注人数或群成员人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最后,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允许他人免费使用作品,无须获得作者许可,常见的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使用适当、适度,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网络分享,用户一定要有版权意识,随手转发分享知识和信息时,不要忘记: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本报记者 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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