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张某某创作完成了“张某某锐谐体”。2013年10月和2014年7月,某文具公司先后注册取得“乐可擦”“热可擦”商标,核定使用在笔、笔芯等商品上。
2020年5月、7月,张某某分别在两个超市购买了案涉品牌的中性笔,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经对比,某文具公司在涉案商品上所使用两注册商标中的“热、可、擦、乐”字体,以及在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倍、书、写、长、度、大、容、量、全、针、管”等字样字体与“张某某锐谐体”字库中的汉字在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字体关系、设计风格完全一致。
法院判决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4个汉字字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某文具公司未经许可,在注册商标以及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了张某某享有著作权的14个汉字字体,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对于张某某要求某文具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南京中院认为,一方面,使用了涉案字体的相关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某文具公司涉案使用行为使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经济利益。因此,若禁止某文具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字体,会给某文具公司涉案相关商品的营销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从赔偿范围看,赔偿数额中考虑并包含了某文具公司经营性收益,超过了张某某销售一份字体字库的价格和收益,已经足以弥补张某某少销售一份字体字库产品的利益损失以及某文具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可能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再行禁止某文具公司继续使用涉案14个汉字字体已无必要,也不公平。故法院虽然认定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张某某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南京中院二审判决某文具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及合理费用28万,驳回了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长久以来,很多企业饱受字体侵权之苦,字体著作权人往往通过起诉最下游的经销商来维护权利,而一旦被判决停止侵权,不仅仅会导致企业的经销渠道受到影响,还会导致企业不得不调整和改变已经做好的宣传物料、商品包材,可能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和成本损失。本案的判决正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充分平衡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经营利益,在实施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同时,也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转。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性权利,具有市场属性,围绕其发生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有权利人,也有竞争者,还有社会公众。因此,一份服判息诉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需要多个维度的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载自“知识产权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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