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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贝尔和茹纳股份公司诉武进凤市通信设备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胡贝尔和茹纳股份公司诉武进凤市通信设备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胡贝尔和茹纳股份公司诉武进凤市通信设备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时,需要综合考虑该技术特征是否采用所属领域非公知的技术术语命名、在说明书中是否未以穷尽限定的方式明确或隐含地将该特征限定于某具体结构以及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仅表述为该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最终达到的效果等因素。在判断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后,应根据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中关于该技术特征的功能或效果的描述,将说明书中每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实现所述功能或效果的必需技术特征整体作为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最后在对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将该特征的内容与被控侵权产品实现相同功能的必需技术特征进行整体比对。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实现了与专利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方式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相同或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方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胡贝尔和茹纳股份公司,住所地在瑞士迪格斯海默尔街。

 

    被告: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凤墅村。

 

原告胡贝尔和茹纳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胡贝尔公司)因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市公司)发生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贝尔公司诉称,其成立于1969,是一家在电气和光学连接技术元器件和系统领域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的全球供应生产商。20001018,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轴连接器”发明专利,2005119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14657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凤市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设计、制造射频同轴连接器、电缆组件等产品的企业。胡贝尔公司于201038收到了凤市公司发给国际电子机械委员会(以下简称IEC)的信函,根据凤市公司在信函中对其SQMA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描述,胡贝尔公司发现其展示和描述的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非常相似。随后,胡贝尔公司发现凤市公司2009年的产品图册中详细刊登了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根据图册中的产品描述和产品图片可以发现,凤市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非常近似,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凤市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3)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胡贝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包括合理费用人民币85104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凤市公司辩称,第一,其没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第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以功能或效果表达的技术特征确定的技术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以功能或效果表达的技术特征,应当以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根据这个原则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之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001018,胡贝尔公司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名称为“同轴插接器”,该申请于2005119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146578。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胡贝尔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同轴插接器,具有一插接壳体,该插接壳体在用于插接配对插头的端面敞开并且被一通道贯穿,在所述通道里面绝缘地设置一内导体触头;并具有用于将插接壳体与配对插头机械地连接的连接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插头在插接时与连接机构卡锁并且连接机构这样设置,使得连接机构在配对插头上施加一个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的外导体接触面相对于插接壳体的外导体接触面压紧,其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

 

凤市公司在其2009年版产品宣传册中列有SQMA产品的介绍;在其2010年企业网站登载有SQMA产品宣传。

 

201038,凤市公司向IEC发送信件一份,该信件主要内容为:衷心感谢你们对我们SQMA产品提出的建议。但是我们想解释一下SQMAQMA的区别……总之,SQMA完全不同于QMA。凤市公司在该信件中所称SQMA产品即被控侵权产品,所称QMA产品系指涉案专利产品,该信件另附图对SQMAQMA的区别予以说明。

 

20071220,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一份,该证书载明:产品名称:新型快插、自锁型射频同轴连接器;承担单位: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凤市公司2009年版产品宣传册中的SQMA产品、其网站宣传的SQMA产品、其发给IEC信件中所称SQMA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中的“新型快插、自锁型射频同轴连接器”均为同一产品,即被控侵权产品。

 

胡贝尔公司与凤市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将201038凤市公司发给IEC信件中所示的SQMA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方当事人的比对意见如下:

 

1凤市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的技术特征(以下将该技术特征简称为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将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达到的功能简称为卡锁—压紧功能)属于“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以下简称功能性技术特征),应该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而胡贝尔公司则认为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2如果法院认定上述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凤市公司认为,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应当包括“该紧固套设有轴向缝隙并构成多个弹性卡舌,在这些卡舌的前端形成径向向内的卡钩,紧固套的端面突出于外导体套的接触面”的全部内容。而胡贝尔公司则认为“该紧固套设有轴向缝隙并构成多个弹性卡舌”、“紧固套的端面突出于外导体套的接触面”并非紧固套设置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应作为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的内容。

 

摘要 技术 股份公司 贝尔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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