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绿色出行理念的倡导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动三轮车因其便捷性和环保性,深受大众青睐。然而,当这些看似普通的交通工具被法律正式界定为机动车后,因无法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3日17时许,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王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王某在医院治疗终结后,三期评定为误工期6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6758.2元。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案发时,电动三轮车在客观上无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且无法律规定要求电动三轮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本案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王某的合理损失共计为15359.2元,应由李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7679.6元。
法官提醒:
无论是电动三轮车车主还是其他机动车驾驶员,都应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确保在行驶过程中合法合规。同时,车辆所有权人在购买和使用电动三轮车时,应对车辆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主动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保险政策,了解是否有针对电动三轮车的保险产品可供选择,并考虑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风险,助推电动三轮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