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8228211号“小米”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笔记本电脑;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视电话;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计算机游戏软件(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2012年7月7日,小米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8911270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录音器具;摄像机;手提电话;头戴耳机;卫星导航仪器;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照相机(摄影)(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2013年7月30日,小米公司名称由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30日,小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智成、孙旭升经调查发现,海口一键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键通公司)在海口市坡博路经营的天翼一键通广昌花苑专卖店销售“”商标的移动电源,两人遂购买该移动电源一个,支出110元。同日,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两名公证员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小米公司认为一键通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小米公司诉称:小米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小米公司首创用互联网模式开发手机操作系统的方式,将小米手机打造成全球首个互联网手机品牌。小米公司注册的第8911270号“”和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卫星导航仪器”等。上述商标均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其中,“”是小米公司名称“小米”的“米”字的拼音,也是Mobile Internet的缩写,代表小米公司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倒过来是一个心字,少一个点,意味着小米要让我们的用户省一点心。“小米”则是“小米加步枪”来征服世界的含义。自成立至今,小米公司一直在“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小米公司运用独特的“小米模式”经营小米手机,曾引发中国当时罕见的“小米手机购机热潮”,引起全社会对“小米模式”的热议。深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也在市场中独树一帜,获得无数好评。因此,上述商标在宣传和使用中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2014年,小米手机在中国大陆的市场占有率位居第3位,且小米公司的创新力排名世界第35名。但是,随着小米手机等米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众多市场主体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假冒的小米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充斥市场,存在大量生产、销售与“”、“小米”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手机、耳机、移动电源等商品的侵权行为,损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经调查发现,一键通公司在海口市坡博路其经营的天翼一键通广昌花苑专卖店,销售假冒小米公司“”商标的移动电源,天津市南开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见证据(2015)津南开证经字第188号《公证书》]。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一键通公司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一键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小米” (商标注册证号为8228211)和图形“”(商标注册证号为8911270)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一键通公司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3、一键通公司承担小米公司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4、一键通公司在《海南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5、一键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键通公司辩称:一键通公司销售的假冒“小米”移动电源并不是一键通公司所生产的,是朋友拿过来委托一键通公司代销,一键通公司当时并不清楚是假冒的“小米”移动电源,不存在故意或者恶意行为,目前也早已停止销售该类移动电源。小米公司要求一键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无事实依据。一键通公司合计才销售此类移动电源不到十个,对小米公司这一要求表示不予认可。小米公司要求一键通公司承担小米公司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一键通公司不予认可,因小米公司并未聘请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载明的购买方亦并非小米公司。综上,请求驳回小米公司的第二、三、四、五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琼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一、一键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小米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的行为;二、一键通公司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小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一键通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后语
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对于侵权赔偿数额,当事人均不能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证实对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或者自身因侵权行为所受到损失,故在考虑赔偿数额时,均由法院在法定赔偿额度内,考虑侵权规模、时间、产品的通常利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在诉讼中应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促使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法律和赔偿数额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有助于最终达成调解,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