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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方式变更,涉案人命运因此改变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不久前,在安徽淮南经营公司的程峰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在看守所里。一想到公司群龙无首,各项业务也要停摆,程峰自...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不久前,在安徽淮南经营公司的程峰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在看守所里。一想到公司群龙无首,各项业务也要停摆,程峰自责“人生和事业都完了”。

令程峰没有想到的是,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动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该案召开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听证会,综合考虑其已经认罪认罚、如数退赔赃款等情况以及听证意见后,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意味着,程峰可以回到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让公司及员工陷入困境。

帮助企业转危为安,折射出安徽检察机关的司法善意和温暖。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纵深开展,注重转变工作理念、健全审查机制、强化政法协同,改变了过去“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司法观念,有效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随时跟进办案过程

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从过去的司法实践看,审前羁押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侦查取证保障、诉讼程序保障、违法犯罪预防等功能,导致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构罪即捕”“一押到底”以及“以押代侦”的倾向。

“很多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候审状态,遇到公安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是发现其他罪行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可能会羁押一两年时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杜薇说,这就需要厘清办案需要与羁押必要性之间的界限,防止发生不当羁押损害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012年刑诉法首次确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2018年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杜薇说,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安徽省检察机关自去年7月起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安徽省检察院重点对三类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在办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

“我们要求重点审查逮捕环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环节、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环节、起诉环节以及审判环节,不受诉讼程序限制进行持续性审查。”杜薇进一步解释说,检察机关随时跟进案件办理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羁押必要性,就会提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即使在上一环节提出的建议没有被采纳,由于事实、证据等情况的变化,进入下一阶段后仍可向办案单位提出。

建立危险性评估表

打破就案办案局限

在校学生韩静就经历了羁押方式变更带来的命运改变。

两年前,韩静到朋友所在公司实习,为了给公司带来业绩,与朋友一同倒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资料,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直到被芜湖市镜湖区警方抓获,韩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该案移送起诉时正值入学季,如果不改变羁押状态就会影响韩静的学业。”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听取韩静所在学校校长、老师意见,了解到韩静一贯表现良好,在当地有固定居所,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相对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和退赃。为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及挽救、再改造,该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依据既往类似案例判决,若从单一惩治犯罪的角度,继续羁押韩静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办案检察官没有被动对待,而是主动沟通,综合考虑、精准评估韩静的行为和危害性,作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决定,体现出传统司法理念向现代法治观念的转变。

“一般情况下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以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陈海涛说,但是由于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都缺乏社会危害性量化标准,检察官考量时主观判断性较强,有时会将构罪与具有社会危险性画等号,不敢适用变更羁押。

对此,安徽省检察院明确“少捕慎押”的对象是社会危险性界定不清晰或者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鼓励各地根据犯罪嫌疑人状况、犯罪性质及危害性、犯罪后表现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评估社会危险性。芜湖市检察机关先行试点,制定并试行轻微刑事案件不批捕标准指引,细化了社会危险性指标,力争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时有相对稳定和统一的尺度口径。

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赵川说,试点院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可能重新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细化了21种具体表现行为,并探索建立危险性评估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量刑情节以及个人性格特征、罪前罪中罪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标准化的评分方式,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社会危险性条件。

“在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我们将退赔退赃、悔罪认罪、达成和解等因素纳入审查的考量因素,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等司法目的渗透到案件审查之中,打破就案办案的局限性。”赵川说。

公开听证听取意见

消除对抗化解矛盾

“现就犯罪嫌疑人陈彦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公开听证。”去年6月,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召开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以及陈彦所在镇村干部作为听证员参会。

犯罪嫌疑人陈彦系当地一家机械配件厂的负责人,出于猎奇心理,在网上购买零部件改制了一把气枪玩。之后因买不到空包弹,陈彦将枪支丢在郊外旱厕的粪池内。案发后,这把气枪被打捞出来,经鉴定系属枪支。

听证会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固定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及有无逮捕必要等方面,检察官、侦查员、陈彦的辩护律师分别发表了意见。经多方阐述,听证员一致评议认为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更为适宜。博望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意见,决定对陈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主动召开公开听证,可以保证羁押必要性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阳光公正,让各方充分发表观念,最大限度消除对抗、化解矛盾。”应邀听证的博望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王呈友说。

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安徽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认真细致地做好认罪认罚、释法说理等工作,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利益、企业生产经营领域等情形的,以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去年下半年,以听证形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89人,听证后不羁押71人,占听证人数的37.57%。

为更好地听取有效意见,基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会认真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可能性等程序内容进行讯问,并听取轻型故意伤害类案件中被害人意见,从而寻找刑事和解的可能性,达到不捕的现实性。

“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角度,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而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能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世金说。

在张世金看来,按照刑诉法等有关规定,在侦查或者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以建议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该建议并没有强制效力,办案机关如果不采纳,被羁押方不服,除了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再次申请外,也没有更好的救济途径。

为减少此类现象发生,在专项活动中,安徽检察机关注重与公安机关建立紧密信息沟通、介入引导机制,对证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部分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前就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

“我们正在探索刑拘直诉机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没有逮捕必要的,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省略审查逮捕环节,从而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和捕后轻刑率。”杜薇说。

探索量化评估办法

列入考核允许差错

去年7月至12月,安徽省检察机关按照专项活动要求,对在办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6754人(次),经审查决定或建议不羁押4521人(次),占专项活动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总人(次)数的26.98%。经过半年努力,去年下半年安徽省诉前羁押率较上半年下降0.93个百分点,不捕率提升了2.81个百分点。

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安徽检察机关也在审视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杜薇告诉记者,比如,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还要解决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内涵外延把握不清、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发挥不全面、有无社会危险性把握不统一、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司法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

近年来,安徽省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大幅减少,轻微刑事案件大幅攀升,捕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缓刑、免刑人数占被判处刑罚的60%以上。“这些变化为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提供了有利契机。”杜薇说,安徽省检察院制定了醉驾案件不起诉意见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不起诉标准,有效降低了两类案件的刑事追诉人数,今年还将制定常见犯罪不捕不诉标准,为基层检察院办理捕诉案件提供指引,避免因缺乏明确适用标准而导致机械办案。

在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看来,检察机关应规范审查流程,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对是否受理申请、作出的审查结果进行书面答复并解释依据和理由,积极推进变更羁押措施的主客观条件达成。

为全面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全国政协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周世虹曾提出提案,建议规定所有涉及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案件,均由检察机关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使之成为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逮捕被告人也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奚玮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立羁押必要性量化评估办法以及社会危险性评估证据体系,科学划分危险性风险等级,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同时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若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复议,对该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此外,受访专家告诉记者,一些检察官会担心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管控或重新犯罪被追究责任,建议一方面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列入办案考核内容,对于失职、渎职的予以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容错机制,允许存在一定范围的差错,改变但求无功、不求有过的心态。

前不久,最高检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长一年,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进一步深化专项活动效果。

(文中所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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