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泄露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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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法获取商业情报及秘密的 途径和方式

商业情报与商业秘密是形式近似而实质上并非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前者的基本属性为目的性、意识性与价值性等,后者的基本属性为价...

       商业情报与商业秘密是形式近似而实质上并非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前者的基本属性为目的性、意识性与价值性等,后者的基本属性为价值性、实用性与秘密性等。前者既包括秘密的商业信息,也包括公开的商业信息,后者则仅包括秘密的商业信息。 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侧重于商业信息的价值性,后者侧重于商业信息的秘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情报,即为商业秘密。现代商场上的竞争激烈,实不亚于战场,其动辄数百万或数千万的交易或损失,让情报的功用因此特别明显,更有人声称 “得情报者得天下”,不论符合事实与否,至少已说明情报搜集的重要性。广义地说,情报就是可以被国家或组织机构利用的信息的总和。而商业情报对一个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商业情报已被公认为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企业的第四大生产要素,商业情报竞争也日趋白热化。

       搜集商业情报并非一定要真的去当什么 007 邦德、易容化装 深人虎穴,市场上流通着的信息也是一种情报,只要适当地掌握 这些信息,经过专人分析,一样可以增加有利的竞争条件。

       国外商业竞争情报工作表明:企业想获得的商业竞争情报 95% 可通过合法的、符合道德规范的途径获得,其中 80%的信息就蕴藏在企业内部,雇员与外界的联系是这些信息的重要来源。有专家称,假如请外部的商业竞争情报专家对企业自身进行一次充分的信息搜集和分析,相信很多企业都会为自身所释放的信息吓一跳。


  一、重视商业情报的获取 

       这种由间谍演变而 来的商业情报搜集方式,近 20年来己在大型企业 中发酵,越来越多的企业 相信设立“竞争情报部门”的重要性,它就好像 是商业活动的“中央情报局”,能协助企业增长。 竞争情报己逐渐转 变为一种行业,美国未来 集团咨询公司 1998 年的调查显示,美国年营业收人超过 100 亿美元的特大企业中,有82%建立了竞争情报系统,年营业收人在1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中,有60% 建立了竞争情报系统。据此后的一份统计表明,在美国《财富》 杂志全球 500 强企业中,已有90%的公司拥有完善的竞争情报系统,而20 世纪未全球竞争情报业的总产值则已达到 700 亿美元。(

       随着国外诸多知名信用和调查公司的进人,以及国内诸多中小商业调查公司的快速发展,中国商业情报领城也逐步从散乱走向成熟。

      竞争情报重要性日益突显之际,搜集情报的商业情报员或探子自然日渐增加。根据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弗顾问公司估计,与10年前比较起来,目前南业市场的探子已增加2至3倍,达5000多人的数量。预计排名前 10大企业中,就有9家特别鸭请情报员工,被分配到营销、策略规划或咨询服务等部门工作。美国的 “竞争情报职业 者协会”会员更高达 7000 名,是数年来世界上成长最快的专业人士 协会之一,其中1/4 的会员来自美国以外的地区。


准备迎接商业秘密对接“战争”

由于竞争情报日益重要,许多大企业特别成立情报部门,以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具有间谍本质的商业情报员或探子越来越受到重视,担任这些角色的人员教育 水平日益提高,有些人拥有商业管理硕士学位 (MBA),有些人曾在大学进修企业情报搜集之类的课程。据了解,目前美国的匹兹堡大学和夏威夷的杨百翰大学都有这类课程,且学生的人数也日益增加。 不只如此,一些商业情报的培训中心还邀请美国国家情报部门的重量级大师,即专业情报人员。前来教导学员的这些“大师”不着重在理论课,而是分享他们参与的实战经验,学员则是来自全球知名企业的高级管理层。 训练间谍的较劲已经开始,欧洲很多国家及日本、以色列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点燃了狼烟。法国更开设了一间新的研究院,命名为“经济战学院”,全面培训商业间谋专才,下一波投入商业市场的间谍已在摩举擦掌,甚至进行回输。


根据1997 年的统计,竞争情报对企业的贡献率,徽软为 17%、摩托罗拉为11%、IBM 为9%、通用电气为 7%、惠普为 7%,可口可乐为5%、英特尔为5%。日本更是一个“情报大国”,其企业已将竞争情报的触角伸向全世界,日本著名的九大综合商社先后在海外设立了 690个办事处,凭借这些遍布全球的信息网络及时获得世界各地的科技、经济情报,作出准确的判断 预测,适时采取有效的战略对策。 日本的汽车、摩托车、摄像机、电视机、手表等产品进人并占领欧美市场首先要归功于得力的情报工作。 有些企业以竞争情报部门取代战略规划部,如美国纽约的默克制药公司,以及设在瑞士苏黎世的瑞典大财团 ABB 集团。 在超竞争环境下,要利用竞争情报赢得优势,企业首先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建立情报监测体系,定期进行信息汇编上报。 这个竞争情报体系可以包括很多内容,如有关竞争对手的一般统计数据、趋势图、主要竞争对手列表、市场总体规模统计数据、竞争对手新闻、竞争对手简介、合作伙伴的主要信息、私人讨论 区、行业总览,以及根据各职能部门信息需要设置的栏目等。 其次,建立关键情报课题制度。由高管层以及各职能部门定期提出需要的研究课题,情报部门对课题进行筛选确定,然后根据确定的课题,搜集情报,开展研究工作。


 二、设法避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网

   比如专利法,其最大缺陷是取得专利必领将自己的技术作彻底公开以换取此项发明在一段时期内的生断权,这就为竞争者从公开的专利文献中分析有用信息开启了方便之门。 又比如著作权法对未公开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也给子保护,但只保护其表现形式,不保护其内容。如果按内容去实施其中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则不构成優权。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复杂,如果权利人举证困难,又很难找到完全相应的法律条文,就不一定能赢得诉讼。 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法律思想来源于产权理论-一商业秘密 是其所有人的财产,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取用这一财产。如同工业产权一样,这一财产可以转让、抵押,亦可成为合营的出资方式,其合法的妥让人也可成为权利人。对这一财产的盜窃便 枸成侵权。

然而,作为无形财产的商业秘密牛竞不同于有形财产,由于窃窗者和盗物者行为方式不一,行为主体不一,阻止泄密和纷密的法律根据不是建立在 〝—物一主〞的原则上,而是建立在一种 “关系”上:者会役权指控成立,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学握着独特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保护的主要法律问题就是围绕信息的所有权、取得信息的手段以及信息的使用目的等而展开的。 我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也就是说在法无规定的情形之下,法院无权撞自售越,这和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因此,仔细研究现行法律,在不触犯法律、不违反法律的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前提下,便可以大胆地从事合法的商业情报搜集工作。 


三、商业情报合法获取途径

 下列获取途径不役犯商业秘密,是商业情报搜集中经常运用的手段: 

  1.通过查询工商年检资料获得 工南年检资料会包括比较多的公司商业信息,如注册资料、年度会计报表等,搜集者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2.从丢卉的“店品”中获得 从丢奔的“废品”中获得商业情报,然后通过分析、提炼、合成,从中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里的 “陵品”,是指竞争对手无意丢奔的内部资料,如记录有重要信息的废纸、过时的文件、合同草稿等。如果经常发现对手处理这些 “发品垃圾”,便可公开地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去搜集竞争对手的情报废品,然后进行分析、提炼、合成,从而掌握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2000年,著名软件公司甲骨文公司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拉里•埃里森向公众表示,该公司确实存在对徽软长达一年的 “间谍行为”。他说,甲骨文公司曾派私人做探去翻过竞争技术协会的垃圾桶,搜寻微软向该协会行贿的证据,因为当时微软公司正面对全断指控。拉里•埃里森说:“我们绝对是做了搜集情报的工作,而且我对搜素行为绝无抱歡的恐觉。” 一年之后,宝洁公司又重演了甲骨文公司的 “垃圾桶情报搜集法”。他们聘用专业人员扮成消洁工人,进人联合利华内部,搜集和整理从联合利华公司芝加哥分公司新产品办公处抛弃的办公室垃圾,从中得到了数十份关于洗发和护发产品的文件。这一搜集情报的行动进行了6个月后,才引起联合利华公司的警觉,因为他们发现,办公室垃圾没有被送到垃圾处理厂,而是被秘密运到了一个私人住处。 

  3.从不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获得 

  4. 通过新用发布会获得 企业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叉一合法方式,是利用竞争对手召开的新产品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企业可派出业务 骨干以 “新闻记者”或“未来用户,的身份向新产品发布会的发言人提出关于新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咨询,希望给以解答。发言人 往往为了炫耀新产品的性能和作用,进而推销自己的产品,很可能在解答提间时,不经意地流饼该产品本应保守的商业秘密。值此公开场合,以“新闻记者”或“未来用户〞咨询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也是完全合法的。 

  5.从鉴定会获得 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另一合法途径,就是参加竞争对手 新技术,新成果的监定会。在新技术,新成果监定会上,竞争对手必领将该项新成果、新技术的产品配方、制作工艺、试验数据、研制过程以及对新产品的市场预测等有关科学性、新额性、实用性的技术情报向监定组成员和与会人员如实汇报,否则难以获得签定逦过。监定材料中有关新产品的配方、工艺流程、试验数据等商业秘杏则会不经意地泄露。

  6.从日标企业的招聘广告中苂取 招聘信息中送露的特定研究项目和目标,反映了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从目标企业的招聘广告中获取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也是情报搜集的重要染道之一。例如,通过分析研究亮争对手广告,便可以了解竞争对手在菜一待定开发 领城中的新工作要求,可以对其战略思想有一定的了解。当然,从招聘广告获得的信息还必领与 从其他菜道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参照,以便对克争对手的战路思想加以核实。另外,对克争对手广告的分析,不仅帮助企业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还可以帮助企业弄清对手的目标市场。

 7.道过调查访问与实地考察苂取 有些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是很难从公开的文献中分析获得的,但是可以采取这一措施获取。比如,深人亮争对手企业内部,进行实地观察,调查,可获得大量直观的情报。日本企业的情报人员有时就足直接通过对竟争对手车间厂房、机器、工人数量、进出工厂车辆进行实地调查观察,得出有关竞争对手的生产 規模、自动化程度等方面的情报。

 8.从企业索例研讨会上荻得 由有关部门组织石开的企业染例研讨会,一般都有本行业或本专业的专家参加,学术气级比较浓厚,允许学术研究人员对其经哲进行紫例研究。这种研究虽然不会透解竞争对手的战略计划,但却会捉供竞争对手在经营方面的许多事实和数据,拔露竞争对手目前着手研究的问题及提高竞爭力的具体措施。如果细心研究和分析,就会发现党争对手的一些经营秘管和技术秘密。

 9.提炼公开资籵荻得 有时,一次演讲、一篇文章或接受媒体的一次采访都可能提供许多珍费的信息。具有价值的公开文献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综述报告,新阳出版物的广告报道,工商税务、行政部门的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 

10. 通过互联网获取 现在许多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冈站,有些企业的机密就是通过自家的网站泄露的。此外,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可获取本行业的徽观环境情报,如产品分布形式、产品规格、种类概况等信息。通过机构站点,可查得年度报表,从中获取某个竞争者的市场控制力、技术人员数、技术创新状况、销售渠道、产品性能价格比、资本的折日率、资金投人力度及顾容服务范围等信息。通过网上浏览企业简介、商业广告、交易方式等信息,不仅可以快速方便地了解国内竞争对手的现状与实力,还可以了解国外竞争对手的有关情況。

 11.通过企业产品和宣传资料荻得 竞争对手发行的产品资料如产品目录、产品样本、产品说明书、企业介绍等,其目的是促销自己的产品,但同时也传递着复杂的技术信息,它们是了解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如企业资料介绍的定型产品的型号、技术规格性能、技术参数。有的产品样本还提供了诸如产地、质量、性能、售后服务、销售代理商地址、产品销售能力和市场业绩等。这些都是企业了解竞争对手有关产品范围、产品优势和相应价格方面的商业秘密情报源。这对于企业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主要服务领城和服务方向都是十分重要的。

 12.通过购买技术异地获取 国内企业在引进国外的商业秘密时,应首先通过其他途径在技术输出国进行调查,如属公开的技术,则直接取用,无需再为这些公开技术添上一大笔技术引进贵用。常用的方法是通过购买技术情报,或引进人才来获得。 

13. 通过招投标茨取 在竞争性的招标过程中,以往的招标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有关竞争对手的详尽和准确的信息。如果项目中标,企业则会知道自己计算标价的科学、合理。如果投标失败,企业可以向招标商了解中标的企业和标价,从而总结经验教训。如果招标商不愿意透露中标的企业和标价,企业也可根据自己所出的标价和招标商透露给企业的失败原因,估算出标价来。企业通过自己与竞争对手的成功或失败的分析比较,可发现自己的优势与不足。 

 14.从专利文献中获取 竞争对手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往往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发明。企业通过对竞争对手专利文献的分析,不仅可以确定谁是竞争者,并且可分析竞争对手的特点,评价竞争对手的实力,了解竞争对手动向。同时,企业通过对专利文献的分析,还可以评价这一技术的发展前景,发现新的技术成长点和评价技术的成热程度,并可评估今后技术发展的动向。

 15.从法件诉讼和听证会获取 企业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因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及侵权纠纷等需诉诸法律诉讼的案件。在法庭审理中,会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公开化。在案件的证据里隐藏着企业的技术诀窍或营销策略,一旦法庭公开审理,这些技术決窍或营销策略则会公之于众。另外,行业听证会也会沙及诸多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企业也可从中获取竞争对手的有关信息。还有各种类型由政府进行的法律调查,其调查结果通常也会公开,成为可以利用的商业信息。

 16.从权利人或受让人自动释放出的商业秘密中荻取 这种“稀放”不是信息受用者采用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比如因申请专利、泄密、论文发表等原因使信息公开,令对方从公共领城获取该信息。


四、合法获取商业情报的注意事项 

(一)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情报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技术手段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的方法。例如,从市场购得产品,通过化学分析了解物品成分、配方或者通过拆卸了解机械装置的设计构造等。由于这种研究、测试是“由产品到方法”的逆向行动,也有人将其称为 “道向工程”或 “还 原工程” 由于反向工程的产品来源是合法取得,在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出售后,其所有权人的权利用尽,对产品失去控制权,即所有人只能对无形的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但对有形的产品的市场流通权无权限制。因此,通过反向工程去获取商业秘密从法律上是合法的。只要不违反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就可以无偿地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信息。例如,集成电路行业,其关键性技术一 一布线设计就可以通过分析集成电路硅片而一览无余。


法律法规 

关于反向工程禁止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菜止反向工程的条款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定论,本书认为、反向工程豁免是为促进科技进步而设置的一项公共政策,不应允许当事人以私权规避之。因此,当事人之间通过合约创设的所谓禁止条款应为无效。在反向工程禁止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该反向工程则被认定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克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 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由此可见,反向工程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但反向工程必领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够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在实施反向工程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产品系在公开市场以自由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 即必须合法取得反向工程的产品,如购买、转让、赠与等,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上述合法方式取得反向工程产品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票、合同等。 

  2.必须保留实施反向工程的相关证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反向工程的法律事实由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倘若被告因未保留相关证据而不能证明反向工程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为保留证据,在实施反向工程过程中,应对反向工程全过程进行详细的记载,如测绘数据、文字资料、化验和实验记录,以及录像、照片等,并注明具体日期。这些证据的完整与否,关系到能否证明存在反向工程的事实。

 3.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莱些容体如计算机软件禁止反向工程的,不允许来取反向工程 4. 如果参加反向工程的人员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反向工程则会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不可滥用

虽然一项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而行为人并未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获取,或者反向工程举证不充分,若行为人事发后仍以反向工程为由进行 抗辩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现在反向工程方法已扩大到对竞争对手服务的了解。如了解投资工具、购买保险合同以了解对手服务政策、报价等。一些分析人员发现,定期购买同一来源的某种产品,通过产品序列号的抽样分析便可得知对手的生产能力。 

(二)通过招聘获取的商业情报 员工招聘也是获取商业情报的较好途径,可以通过招聘过程 获取商业情报,也可以通过招聘离职员工获取商业情报。 首先,招聘过程本身是了解竞争对手企业管理经验、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商业秘密的极佳机会。前来应聘的人才中,不乏竞争对手企业中的各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生产技术能手,这些人在“面试”时,企业可以了解其工作履历、技术特长以及对“新产品,的开发或“新工艺” 的改良建议为由,巧妙获得竞争对手 有关管理、技术、工艺等方面的商业秘密。 其次,运用好竞争对手离职人员也是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其前提是离职人 员与原单位已解除雇佣关系。离职人员在原单位形成和具有的经验、知识和技术,应属离职人员所有,不存在泄密和他人违反使用的问题。即使有些跳槽者带来的信息和知识是在原单位供职期间获得的,只要原单位未依法独占该知识、信息或原单位于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均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如并未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等,雇员离职后则不负有保密义务。


注意美国的 EEA 规定

与美国企业打交道应注意避免触犯 EEA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即《商业问谋法案》 的规定。如新员工进入公司,把“明显对其原公司有价值的信息” 带入新公司使用,而对原公司构成威胁,即属于违反 EEA:或者未搞清楚 新员工信息来源是香属于商业秘密,在法庭上仍难以推卸法律责任。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在海外遭侵权时,可利用国际贸易 337条款及援引特别301 条款,对外国产品进入美国时要求赔偿、罚款,以保障美商利益。


也就是说,信息可不通过对载体的占有而获得。离职人员带来的信息或知识尽管是在原单位供职期间获得的,但己成为其自身的经验和技能的一部分,如果原单位未依法独占这种知识,第三人擅自使用或泄露就不构成侵权。离职人员基于自身知识及经验在原单位已形成的特有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能应归其所有,不存在泄密问题。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人事部规定职工不得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同时也有竞业限制的规定。因此,从事这方面情报搜集时至少要考志两个因素:跳槽者带来的信息是否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归谁所有。 

(三)通过目标公司第三方获取的商业情报 通常,通过访问、咨询与企业竞争对手有关的人员(企业的职工、用户、上级主管、合作伙伴等),在不违反企业竞争避让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也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可以获得大量系统、直接的商业情报。 1.通过目标公司仓储库存渠道获得 在仓库里,正是竞争对手已经上市和即将上市的产品。通过对竞争对手仓储库存的产品数量和产品品种的了解,可以进一步了解到竞争对手的产品生产能力、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等商业秘密。了解竞争对手企业采购原材料的渠道,是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叉一方法。一些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往往对自己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流程等严加保护,不允许有丝宅泄露。但是对于一些原材料采购渠道的保密却不以为然。殊不知,了解了原材料,也就相当手了解产品 50% 的配方。同类企业内行人,只要了解了竞争对手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再把这些原材料进行科学合理的调配,竞争对手的产品配方也就昭然若揭了。 2.通过目标公司经销渠道获得 为了使产品占领市场的最大份额,竞争对手不得不把一些产品价格的变价策略、市场营销策略传授给其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其他企业如果通过向竞争对手的经销商或代理商进行侧面了解,那么竞争对手一向视为商业秘密的 “产品变价策略、产品分销策略、产品促销策略”等信息也就了然于胸了。 不过,有的行业制定了职业道德,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市场调查员,不能擅自泄露客户的经营或技术信息,不得建反与客户事先订立的保密协议,相关人员一般是会遊守职业道德的。因此,要事先了解有关规定,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措施,讲究信息调研技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取信息。 从第三方获取情报的渠道,应警惕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第三方未意识到透鲜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也未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的,在未收到权利人或监督机构的警告 函前,不负有侵权法律责任,但收到警告两后就有义务保守秘密。 

 第二,许多竞争对手同第三方签有不泄路商业秘密的协议,或 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控自泄密是违法的,作为情报 搜集者若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则属于共同侵权,负连带资任。如果采用市场调查等一般手段,则不负法律资任。 (四)选择情报咨询公司提供的南业情报 商业竞争情报的咨询公司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竞争情报系统提供商,一种是竞争情报提供商。 竞争情报系统提供商,主要足提供一种竞争情报的监测系统,从己有的公开发表的媒体上,按照用户要求,将有关竞争对,对此两炎浴海公司,可以人結合起来利用。進择前一种階报咨洵公司,帮助公司建立镜和情我经期体系,特公司的竞争情报工作系统化。选择后一种情报咨询公司,提供日常急需的研究数据 和信息。 通常,选择情报咨询公司的时候,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充分了解咨询公司的产品和功能; 

(2)了解咨询公司曾经做过的项目;

  (3)从咨询公司用户处获取有关咨询公司的产品情况,对其 资质作出验证, 

(4)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公开招标,以选择合适的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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