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阿阿胶公司)与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同仁堂公司)等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认定南京同仁堂公司等两家公司在阿胶产品上使用与“东阿阿胶”牌阿胶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南京同仁堂公司等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余元,维持了一审判决。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迷你玩公司)推出的《迷你世界》中的230个游戏元素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网易公司)运营的《我的世界》相应的游戏元素构成近似,迷你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删除侵权元素,并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等50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
商业情报与商业秘密是形式近似而实质上并非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前者的基本属性为目的性、意识性与价值性等,后者的基本属性为价...
江苏红蚂蚁装饰公司诉章成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且与他...
原标题:当“黑人牙膏”遇见“黑人蚊香”,一场纠纷就此开始…… “穿西装打领带,头戴一顶高帽,露齿而笑”,Darlie“黑人牙膏”半身黑人...
原标题:巴布豆维权,巴布狗败诉 “巴布豆”和“巴布狗”两个童装品牌仅有一字之差,究竟谁是李逵,谁是李鬼?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