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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6号,二○○三年一月十日)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6号,二○○三年一月十日)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注: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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