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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专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专利申请及专利技术实施,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专利申请及专利技术实施,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费资及专利实施。

  第三条 市专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安排使用专利资金,接受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专利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和资助职务发明专利为主和原则。

  第五条 每年度专利资金的20%用于资助专利申请,80%用于资助专利实施。

  第六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是驻石单位和个人;
  (二) 申请资助的费用应为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
  (三) 经济上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有关费用;
  (四) 项目技术先进,易于实施,市场前景广阔,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第七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并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基本条件,无专利纠纷;
  (二) 有效专利或已公开的发明专利;
  (三) 项目实施中存在一定资金困难;
  (四) 项目市场前景好,能进行工业化生产,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交《石家庄市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缴纳相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或发票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实施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以及由市专利管理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
  (三)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
  (五)国家专卖、专控的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专利申请费的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比例和使用方式:
  (一) 使用范围和比例:80%用于专利项目实施;10%用于专利战略研究和专利实施相关工作;10%用于奖励在专利实施中的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高技术发明专利的实施给予重点资金支持。
  (二) 使用方式: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

  第十二条 专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专利管理局。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由市专利管理局另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日发布的《石家庄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石家庄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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