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外商投资法实施
抓住外资企业反映突出问题“对症下药”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北京开展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多次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制约外商投资兴业的重点问题、外资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对症下药”,补齐短板。
期待政府采购一视同仁
“公平”是企业在谈及外商投资法时提到最多的两个字。
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中提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等要求,无不彰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理念。
政府采购关系到很多企业产品销售,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2021年10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为保证政府采购方面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北京市提出了“三不得”,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但种种政策之下,一些外资企业依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当前部分省市出台的产业支持政策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特斯拉公司政府事务经理陆怡卿以一些地方的汽车促销费政策为例称,政策通过技术指标等隐形门槛将补贴限于本地自主品牌可享,外资品牌则排除在外。她希望各地在出台扶持政策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并加强对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
“个别地方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等同于进口产品,还有些地方在政府采购时明确提出要‘国内自主品牌产品’,进而限制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GE医疗政府事务及市场准入总监罗妮介绍说,GE医疗自1979年开始在中国正式开展业务,如今大部分产品均已本土化。GE医疗全球每三台CT机中便有两台产自北京,在全球每销售两台磁共振产品就有一台来自天津工厂,企业也已提出“全面国产”的发展战略。政府采购方面的限制直接影响了企业发展和投资积极性。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同样面临类似问题。虽然公司很少直接参与政府采购,但客户中不乏国有企业,在一些招标活动中客户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排除外资企业,要求使用国产产品。
“目前企业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超过90%是在中国生产,零部件90%是在中国采购,很多产品更是中国团队研发设计。”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公司事务经理陈小珺希望在产品采购方面能进一步落实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提供帮扶助力走出困境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施行。稍显遗憾的是,外商投资法施行不久,新冠肺炎疫情便开始蔓延。尽管如此,在外商投资法施行的两年多时间里,我国利用外资仍逆势增长,实现了引资总量、增长幅度、全球占比“三提升”,已连续五年成为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2021年我国进出口规模达6.05万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14.9%。
这些成果离不开疫情期间对外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志杰介绍说,2022年6月制定的《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中,各项支持政策均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制定并实施。比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主要为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遵循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原则,支持对象不分内外资企业,达到既定标准即可获得资金。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一组数据足以佐证,2021年北京市经信局高精尖资金支持企业项目240个、支持金额9.4亿元,其中外资企业项目占比三分之一,与全市经信领域外资企业数量占比相当。
疫情之下的扶持政策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企业面临的困境同样不容忽视。
1992年成立的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由在京各外商投资企业组成并专门服务于在京外资企业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成立近30年来,发挥着企业与政府沟通桥梁的作用。
疫情期间,协会收到一些外资企业求助,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武力梳理后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促进消费、融资困难、防控政策等方面。
消费方面,受疫情影响,客户增资扩产、购买消费意愿不强,希望进一步出台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持帮扶政策,尤其是帮助制造业、餐饮业企业走出困境。
融资方面,疫情之下,物流成本升高、客户压价等情况频发,不断挤压利润空间,不少企业面临融资难题,希望可以加强融资对接服务,鼓励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针对外资企业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融资产品。
疫情以来,物流、人员流动受限和工厂停产是在华外资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少企业需要与交易对象相互赴对方国家实地考察,但目前国外来华人员的商务签证程序过程周期较长,导致业务洽谈难度较大,企业希望针对外资企业特点,出台更加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为外资企业业务考察、外籍员工流动等提供便利。
过渡期法律适用待明晰
谈及企业未来发展,很多外资企业都提到了五年过渡期的问题。
所谓五年过渡期,源自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此前依照这3部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外资企业表示,当前在五年过渡期内,相关政府机构并未强制公司变更,而是基于公司需求意愿,仍保留原有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等外资企业治理架构,温和过渡。
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五年过渡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规章,这就导致过渡期内可能出现新旧法律适用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解释说,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原来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在这些方面已无法满足新法要求,需要按照新法规定及时调整。尽管外商投资法提供了五年过渡期,但在新法实施前已经存续或即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是否可以提前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尚不明确。新法实施后且过渡期届满前,现存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根据新法对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包括修改现存合资合同、合作协议和章程,董事会组成人数、任期及决议机制、其他公司治理事项等,这些调整、修改以及据此作出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性质认定目前尚无明确解释,存在疑难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和建议,执法检查组表示将会认真研究,补短板、强弱项,依法推进外商投资法全面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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