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为何专门就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
解决突出问题织密防范惩治电诈犯罪法律之网
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二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初步安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定于8月30日至9月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这是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于2021年10月和2022年6月对草案进行两次审议。
对于如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并且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多次作了修改完善,依法追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比较充分的。同时,在实践中,政府和有关部门近年来采取了多项举措来预防、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谈及为何还要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杨合庆近日在介绍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情况时回应说:“总体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国家形象,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制度。”
三大重点内容值得关注
“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就是要着眼打击治理的实践需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织密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之网。”据杨合庆介绍,这部法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立足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侧重前端防范。制定本法将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个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二是这部法律将是一部“小切口”的专门法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急用先行,目的就是要适应当前实践迫切需要,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是压实各方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对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法部门的惩治责任、企业的防范责任、公民提高防范意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组合出拳,形成合力。
“我们相信,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能够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势头,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杨合庆说。
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可预防性犯罪,宣传教育预警十分重要。
“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实践经验。”杨合庆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案作了十分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规定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诈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五进”活动。规定行业企业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提示、提醒和警示义务。规定新闻单位和媒体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义务。规定鼓励群众举报的奖励制度。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的预警劝阻系统,发现有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的苗头和嫌疑的,及时对人民群众进行劝阻。
“可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将把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作为重中之重,从源头上提高社会公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和防范意识。同时,提升大家识骗、防骗的能力,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发生。”杨合庆说,这也体现了社会共治,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发生。
明确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加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职责,是建立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加大行业治理和对犯罪分子惩治以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在追责和问责机制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
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反电诈工作;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防范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规定政府部门之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同配合和联动机制;在有关电信、金融、互联网治理和综合措施章节中,具体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防范职责;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大家都很关注,一方面需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杨合庆说,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