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湿地保护法治建设
强化湿地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探索
法治日报记者 赵晨熙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今年就开展执法检查,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湿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报告全面总结了湿地保护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在落实保护责任、执行法律制度、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执法监管、司法保障、法律宣传普及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湿地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都注意到了报告中提到的民众参与湿地保护还有待加强这一问题。
“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和解读,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何新委员建议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积极开展法律培训,确保执法、司法人员对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和规定把握准确、执行到位。要围绕法律重点内容开展解读阐释,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具体的事例增强宣传效果,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和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共识。
汤维建委员指出,要继续抓好科普宣教,组织认真学习湿地保护法,推动全社会关注生态改善、参与生态建设的和谐风尚。在方法上,要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全民参与湿地保护的意识。同时,要强化共治共享,着力推动湿地永续利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效统一”。
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湿地保护需要司法保障。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提出提高湿地保护司法保障水平的建议。
汤维建指出,湿地保护具有公益性色彩,司法机关应积极介入其中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与法院应当积极与湿地保护部门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工作衔接机制。
王毅委员注意到,全国法院、检察院积极加强湿地保护司法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建设,发布湿地保护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在重要湿地设立环保法庭、检察工作站,加大了对涉及湿地的环境资源案件审查力度,成就斐然。他认为,下一步,湿地保护司法的重点可以考虑从体制机制建设向法律规范适用转变。
王毅指出,湿地变化及其破坏行为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和交叉性,因此,应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系统保护、协同修复以及公众参与角度出发,突出重点,在依法裁判基础上创新司法适用方法论,重点关注各类重要湿地的功能保护,防止“一刀切”,从而推动湿地保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快配套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治建设是多位委员关注的焦点。
于忠福委员注意到,当前在湿地保护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建设上还有欠缺。比如,有些内容上位法已经明确,但相应的配套法规还未出台,有关湿地保护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许多也未按要求制定,这样势必会影响湿地保护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建议加快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和有关政策标准建设,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
在王毅看来,湿地系统组成包括水、土壤、生物等多个要素,基于不同调整对象,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立法目的不同,难以形成共同保护湿地资源的合力。此外,目前湿地保护立法大多以行政区划为依据来制定,对于跨行政区、跨流域的具有相同或类似生态功能的湿地保护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安排,且未能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空间规划体系有效适应。
对此,王毅建议强化湿地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和制度保障,促进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相关地方应进行跨行政区湿地保护立法探索,围绕确保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保证整体保护重点湿地的生态功能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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