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媛)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罗某付清原告甲公司货款63463元。
原告甲公司为一家新型墙板公司,2020年11月被告罗某经过实地考察,确定购买甲公司的预制胎膜板材料,双方对单价、付款方式等都进行了约定。2021年5月开始甲公司陆续向罗某发货,罗某也能按车次如期打款, 2021年8月罗某提出希望能欠几车货款,待工程款到位后立刻支付货款,甲公司碍于想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同意欠款,甲公司发货后,罗某却未依约支付货款,经甲公司多次催款,罗某总是以没钱为由拖欠货款,甲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罗某辩称因工程款未结,导致无法支付货款。其实际欠款与甲公司诉讼请求也不符且主张的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甲公司依约定向罗某发货,罗某也接收了甲公司的货物,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罗某在甲公司催收货款后拒不给付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公司主张给付货款63463元的诉讼请求,有货款发货单、结算单等相应证据佐证,应予以支持,但甲公司与罗某未明确规定货款支付时间,甲公司主张罗某承担的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买卖合同是社会中常见的民事活动,为确保各方权益,当事人应保存单据凭证、证据材料、规范货物交付,切实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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