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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争抚恤金 法官调解化心结

 人世百态,总有百般滋味。丧失亲人之痛还未抚平,又添争夺抚恤金官司。3月15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黄金桥法庭对一起因丧葬费和抚恤金分割引发的纠纷倾力调解,促使当事人争议化解的同时,涉事父子在法官释法析理劝解下摒弃前嫌,放下多年纠葛矛盾,握手言和。

人世百态,总有百般滋味。丧失亲人之痛还未抚平,又添争夺抚恤金官司。3月15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黄金桥法庭对一起因丧葬费和抚恤金分割引发的纠纷倾力调解,促使当事人争议化解的同时,涉事父子在法官释法析理劝解下摒弃前嫌,放下多年纠葛矛盾,握手言和。

  2006年,潘某与唐某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唐某在与潘某结婚前已生育一子郭某,郭某归唐某抚养,潘某再婚前也有一子,随其前妻生活。2022年7月,唐某因病去世,其子郭某为母亲料理后事、购买墓地等花费费用若干,郭某在社保中心处领取唐某单位给予的丧葬费用和抚恤金7万余元。

  后潘某不满郭某独占唐某的丧葬费用和抚恤金,并认为郭某未告知自己擅自料理后事,所花费的丧葬费用超出当地居民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水平,款项应有结余,故潘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亡妻丧葬费用和抚恤金的剩余部分。

  郭某认为,潘某作为其去世母亲的丈夫,在日常生活和丧事处置中未尽到责任,且领取的费用为其母亲唐某丧事已花费完毕。双方矛盾尖锐,在法庭上剑拔弩张、一触即发。

  承办法官骆乔梳理矛盾焦点,分析原因后,认为该案实质上是因家庭内部积怨所引发的诉讼,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还会衍生新的案件。法官从潘某及其继子郭某的关系入手,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方释明法理,另一方面从逝者生前主要赡养履行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社会公平正义、家庭伦理亲情的角度出发,对潘某和郭某进行法理情交融式的耐心劝解。

  对于潘某提出的郭某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为唐某支出的丧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法官骆乔多方走访公墓管理处、丧葬仪式承办方、丧葬酒席承接方,结合郭某提供各项费用的收据等凭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居民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消费水平,提出初步的调解方案。经过多轮的背靠背调解,潘某及其继子郭某最终摒弃前嫌,在抚恤金分配上达成一致,双方当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各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法官说法

  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解决亲属在丧葬花费方面的不足。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尤其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亲属的慰问。

  该案中,郭某作为逝者唐某的儿子,又是实际负责唐某丧葬事务的利害人关系人,可以取得单位给付的全部丧葬费,对于超出丧葬费的花费,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共同分担,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死者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生活的补助。潘某与郭某以及逝者唐某的父母均有分得的权利,郭某不能独自占领全部的抚恤金,故潘某有权向郭某主张要求分割的权利。

  该案中,如果就案判案,法院可以就郭某已领取的逝者唐某的抚恤金在确定唐某应分得数额后,依法予以判决,郭某为其母亲唐某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告知郭某另行起诉唐某。如果一判了之,潘某与郭某就会你来我往地向法院主张权利,耽误双方的大量时间,耗费大量精力,会激发家庭矛盾,更不利于矛盾化解,唯有通过诉讼调解结案,可以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才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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