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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医疗广告处罚案:实质性化解纠纷

中储粮油脂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储粮金鼎食用油”发布《中储粮小包装食用油产品手册》,其中“小榨浓香菜籽油”的介绍中写有“具有一定软化血管、延缓衰老的功效”,在“压榨玉米油”的介绍中写有“对降低脂肪、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案情简介】

  中储粮油脂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储粮金鼎食用油”发布《中储粮小包装食用油产品手册》,其中“小榨浓香菜籽油”的介绍中写有“具有一定软化血管、延缓衰老的功效”,在“压榨玉米油”的介绍中写有“对降低脂肪、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在“压榨葵花籽油”的介绍中写有“可增强血管的柔性和弹性,对降低脂肪有一定帮助”等内容。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责令中储粮油脂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中储粮油脂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中储粮油脂公司针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中储粮油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储粮油脂公司对“压榨玉米油”的广告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小榨浓香菜籽油”“压榨葵花籽油”部分的广告用语,属于声称产品所含物质具有一定保健功能。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中储粮油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中储粮油脂公司在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能够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违法的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删除违法广告,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罚款15万元”部分,改为“罚款10万元”,撤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中储粮油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说】

  一、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是底线要求。食品药品安全是“国之大者”,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本案中,案涉产品为食用油,是群众生活必备物资,企业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介绍的行为属于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中储粮油脂公司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二、优化营商环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审判与营商环境关系密切,对营商环境优化发挥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本案中,中储粮油脂公司发布广告的部分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且中储粮油脂公司在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能够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违法的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删除违法广告。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当前保障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从维护企业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目的出发,在行政处罚法规定幅度内作出减少处罚金额的变更判决,既坚持依法审判,又减轻企业负担,为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三、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避免程序空转。“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需要在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平衡各方利益,让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适当处罚不仅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还有利于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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