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4月26日电(见习记者颜妤函)当地小学扩建工程需要指定品牌瓷砖,供货商吴某为谋求不法利益,擅自制造品牌瓷砖的包装箱更换自己产品的包装,以次充好。4月25日,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在浙江省乐清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乐清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方晗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起诉。
2020年8月,乐清某小学扩建工程需要瓷砖,指定要求提供“A陶瓷”品牌瓷砖。
为赚取差价,供货者吴某从本地建材市场上以41176.8元价格购入1204箱较为便宜的“C瓷砖”,又花钱让朋友“阿国”帮忙生产假冒“A陶瓷”注册商标的包装箱。拿到了包装箱后,吴某雇了4个人在一个废弃的商场里,将这批“C瓷砖”的包装箱更换为“A陶瓷”的包装箱。之后,吴某以“A陶瓷”正品的价格48762元,将“C瓷砖”出售。
至此,除去生产包装箱和雇佣包装工人的费用,吴某获利3000余元。
2020年9月3日,小学工程尚未开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施工工地上查获并扣押了这批假冒“A陶瓷”的瓷砖1204箱。
2021年6月25日,吴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庭审中,吴某交代,“A陶瓷”品牌的logo在瓷砖的底部,等到施工完成,印有logo的那一面会被盖在地上,没有人会看出来这瓷砖是假冒的,所以他没有在瓷砖上“动手脚”。
2022年4月2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开庭审判,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小检说法:
本案中,吴某用本地建材市场上买来廉价瓷砖假冒其他品牌的瓷砖,二者在质量上有所区别,但在性质上,廉价瓷砖不能归够被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只是价格低廉、质量一般的普通产品。因此吴某的行为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冒商标罪来处罚。
同时,这起案件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发生的犯罪,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