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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株桢楠真的是被误伐的吗?

“楚江长流对楚寺,楠木幽生赤崖背。”在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景佳村,放眼望去,一株株桢楠遒劲挺拔,高耸入云。桢楠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楚江长流对楚寺,楠木幽生赤崖背。”在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景佳村,放眼望去,一株株桢楠遒劲挺拔,高耸入云。

桢楠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因价格较高,近年来一直为不法分子所觊觎,盗伐砍伐乱象更是层出不穷。“当前,我们已在鼎屏镇景佳村、万峰山国有林场万峰山管护站宝鼎、水口寺3处成规模的野生桢楠生长群落进行专门挂牌保护,保护桢楠数量达到了2000余株,面积110余公顷。”近日,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向前来鼎屏镇景佳村实地回访的该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道。

这次采伐背后有猫腻

2021年5月,邻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景佳村偷偷砍树。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发现在案发地整齐码放着60余节被砍伐的原木。“这都是普通的‘老鹰茶树’,并且是经过村民集体签字同意出售的,我们有合法的砍伐证明,这份文件上还盖有村委会和鼎屏自然资源所的印章。”当事人林某向民警出示了“砍伐房前屋后零星杂木”的证明材料。民警经仔细辨认后发现,被伐原木与常见木材的纹理明显不同,民警由此判断林某砍伐的可能不是一般杂木。

经鉴定,林某、代某、梅某3人非法砍伐桢楠44株,断根挖出树桩21个,活立木蓄积55.524立方米,价值13万余元。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邻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林某等3人到底是不是误伐?”该院承办检察官石英谨慎思考后,将林某等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作为审查要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开展深入调查。

“我们通过调查得知,梅某曾两次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在这行富有经验。砍伐前,村民对拟砍伐树木进行编号时曾编入了一株杂树,梅某当即就将该树予以剔除。”石英进一步说,通过调取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等电子数据,证实林某、代某、梅某3人长年从事木材生意,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同时,林某等3人专门费力断根挖走树桩21个,说明其深知楠木树桩矿化后呈现金丝或者绸缎光泽现象这一专业知识。多种证据表明,林某、代某、梅某3人主观上明知砍的就是桢楠。

被砍树木是否是天然原生桢楠

通过进一步调查,承办检察官终于理清了“合法”手续的来源。原来,2020年12月,长期从事木材生意的林某偶然得知景佳村有桢楠树后,曾两次前往实地查看。林某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代某,代某找到时任景佳村组长的曾某,提出想购买村上的木材。曾某表示卖树需经社员大会研究同意,并于半个月后答复村民已同意出售,前提是要求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1年4月初,林某了解到“砍伐村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杂树无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只需在村委会和鼎屏自然资源所开具相关证明”后,立即联系代某,表达合作意愿。与此同时,林某诱导曾某出具了一份“砍伐房前屋后零星杂木”的证明材料,并在社员大会上以每根10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利诱9名村民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捺印。同年4月底,林某假称外地口音办事不方便,指使曾某将证明材料拿到鼎屏自然资源所盖章。拿到村、镇证明后,林某立即安排锯工梅某伐树。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林某对天然野生桢楠的认定提出异议。“判断这批桢楠是否天然原生是审理案件的关键。”邻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姚学文介绍,承办检察官通过现场勘查以及专家现场鉴定发现,案发地位于紧邻悬崖的山坡处,最大坡度高达40度至50度,被伐的44株桢楠大多生长在巨石夹缝与竹林深处,单株树龄最大110年,可以排除人为移植的可能,44株被伐桢楠均为天然原生起源。

“整个过程,起主要作用的是林某等人,9名村民发挥的作用很小,情节轻微。”“村民到案后如实坦白交代,认罪认罚,愿意承担修复责任与护林义务。”在邻水县检察院举行的检察官联席会中,检察官一致同意对9位村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结合全案证据,该院认为林某等3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曾某也因在案件中积极配合林某等人,被该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共同起诉。2022年6月,邻水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代某、梅某、曾某4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各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体化办案助力野生楠木保护

“我们梳理整起案件的来龙去脉,认为如果村干部筑牢法治观念、行政人员严格审批把关、职能部门履职监管,这起古树被伐的案件本可以避免。”姚学文表示,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持续保护,该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广安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与修复责任。2022年12月,广安市中级法院以庭前调解的方式,责令林某等人承担生态修复费8.9万元,并要求严格按照林业生态修复方案履行补植修复责任。

与此同时,邻水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逐项落实整改,一方面,该局通过统一管理公章、落实专人审核证明材料、邀请法律顾问开展宣传培训等措施严格林木采伐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证明办理并加强警示教育,另一方面,该局向各乡镇、国有林场下发《关于开展野生楠木资源种群调查的通知》,联合有关乡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活动,集中设立野生楠木保护点,形成野生楠木资源数据库。

“检察官,我一想到当初签字卖树的情景就悔不当初。我们现在知道了,即使是自家房前屋后、自留山、耕地边上自然生长的野生珍贵树木,也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采伐和买卖。”曾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捺印的村民廖大爷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表示。(曹颖频 李敏 李源 刘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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