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梁平妮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租”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共判处24名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据悉,这是山东省判决的首例“套路租”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在从事收抵押车业务时,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等人并非车辆所有人,仍然自行或通过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介绍而接收车辆,与抵押人签订高于实际支付数额的抵押合同,之后扣留车辆,采取拆除车辆GPS装置、安装信号屏蔽器、将车辆放在地下车库等方式将车辆藏匿起来。当车主发现后前来赎车时,则向车主索要高额赎车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等人为牟取共同的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有组织地开展敲诈勒索活动,严重影响了车辆租赁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他23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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