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提起诉讼,滁州市中级法院就天长市(隶属于滁州市的县级市)某甲美容馆违法向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等服务,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前,检察机关同时起诉的另两起美容馆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的主持下,检察机关与两被告在庭后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
办理刑案中发现公益损害线索
2021年10月,天长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该案被告人曾强迫被害人小林(化名)到该市某甲美容馆文身。此后,检察官在办理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多名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经仔细询问得知,除某甲美容馆外,某乙美容美体店、某丙美容馆也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等服务。
在滁州市检察院跟踪指导下,天长市检察院进一步调查走访、收集固定案件证据。2022年8月12日,天长市检察院依法对上述三家文身店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0月25日,天长市检察院按规定将该案移送滁州市检察院。
经审查,2023年1月4日,滁州市检察院以上述三家文身店为被告,分别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滁州市首次就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违法文身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滁州市检察院查明,个体工商户贡某经营的天长市某甲美容馆自2018年开始从事文身经营活动,2019年8月1日才办理营业执照。店内虽然张贴了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的标识,但其在经营期间不核实顾客年龄,甚至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同时,该美容馆还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开展激光清洗文身服务。
检察机关还查实,该美容馆经营环境脏乱,没有消毒设施,店内所用针头、色料等产品不是来自正规厂家,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有的甚至没有批号。
文身容易被贴上负面评价的标签,易出现效仿和排斥双重效应,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生活。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期,任何可能改变其正常身体发育状态、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均应受到合理规制。鉴于某甲美容馆在经营期间,明知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仍先后违法为10名未成年人文身,且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开展清洗文身服务,检察机关诉请法院判令某甲美容馆立即停止给未成年人文身,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某乙美容美体店、某丙美容馆的违法事实也差不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诉请,与上述情况基本一致。
经营者当庭表示认识到错误
2023年4月7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对这三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合并开庭审理。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滁州市检察院特地邀请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文身从业者旁听庭审,并向他们发放文身治理宣传画册。
庭审中,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人逐一进行举证。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时指出,未成年人文身对其身体造成的创伤是不可逆的,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可能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但正在成长期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对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往往认识不足。三被告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被告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以后一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贡某表示。
鉴于某甲美容馆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表示不接受调解,并提请法院依法裁判。同时,鉴于某乙美容美体店、某丙美容馆违法提供文身服务所涉及的未成年人人数较少,且其负责人均表示已充分认识到错误,愿意在省级媒体上公开书面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自愿签署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承诺书,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对该两起案件调解结案。
滁州市中级法院就某甲美容馆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目前,这三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均已执行到位。(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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