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后喜结连理,本是美事一桩,但福建省武平县的男子小蓝却因不满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拒绝支付费用,被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三十出头的小蓝一直寻觅不到合适的另一半,为遇良人,决定找婚介公司帮忙。2021年4月11日,小蓝在某婚介公司大数据平台微信号填写了相亲需求,委托该公司帮其介绍对象。双方微信约定:“……收费是699元3个,999元5个,成功后收9999元……成为会员才开始服务……”之后,小蓝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会员费699元。该婚介公司还通过微信向小蓝发出介绍服务协议书。
2021年4月13日,该婚介公司向小蓝推荐了一姑娘,小蓝便自行联系。2022年10月6日,两人喜结良缘。之后,在婚介费9999元的支付问题上,小蓝与婚介公司产生意见分歧。最终,因协商无果,婚介公司将小蓝诉至法院,索要9999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婚介公司认为,已为被告提供了信息对接服务,对方也顺利结婚,理应支付9999元婚介费。小蓝则表示,原告只向其提供了一个微信号,线下约见、感情发展、见双方家长及谈彩礼等都是自己做的,原告未提供相应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征婚需求信息、帮助介绍婚姻对象,被告按原告要求支付699元会员费等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介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
另外,被告通过原告的微信推荐服务,获得一人的个人信息后,在自身的努力下与其喜结连理,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约服务金或相应的报酬。但是,原告在提供征婚对象信息后,未按介绍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积极地为被告提供“线下约见”等服务,以致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不值9999元。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提供的服务报酬或价值应予以扣减,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999元合约服务金的诉讼请求,依法酌定3699元为宜,扣除已支付的699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合约服务金3000元及相应利息。(陈立烽 侯良石 李思福)
法官提醒
婚介公司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不可能保证所推介对象完全符合会员的心理预期,也无法保证征婚成功率,但是一些商家背离为会员服务的本质和初衷,只追求利润,对服务打折的做法确实不可取。
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在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介绍次数、介绍数量、对象标准等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从而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