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欧某、贺某等6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一审进行宣判,被告人欧某、周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和1年1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8000元和7000元。
2022年5月至7月期间,黄某、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欧某、周某等人分别在长沙市多处宾馆及出租房内配制、分装上头电子烟油等新型毒品,并通过社交软件等平台以“飞行”“上头”“飞电”等暗语联系买家。经姚某介绍,欧某等人利用快递员杨某、覃某身份便利,由该二人将毒品包裹先后向全国20余个省区市发出快递121份,其中发往银川市西夏区的1瓶10克疑似毒品的包裹快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扣押。经鉴定,在被扣押疑似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中检出甲卡西酮。
这一流窜作案的犯罪团伙,经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福建省邵武市公安局和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协作共查获犯罪嫌疑人9人。因本案管辖权和不同阶段的侦查情况,为一网打尽上下游制毒、贩毒犯罪,三地警力跨地域协作,共同取证并相互通报案件情况。
去年年底,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欧某、周某等人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部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检察机关根据其身份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根据各被告人在完成配制、运输、贩卖毒品、洗钱的整个过程中的作案时间、参与程度、参与方式、参与节点、作用等方面具体行为表现不同,准确定性量刑,涉案6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定罪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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