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购买日本辐射区进口产品的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判决销售者向消费者十倍赔偿,对辐射产品收缴并销毁。
今年4月2日,原告小章在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3份休闲饼干小零食,该产品外包装均为日文,在商品标签上注明制造所为埼玉县入间郡三芳町上富1332。原告以涉诉产品为我国禁止进口的日本区域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销售来自日本核辐射区食品专项检查的通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明确规定,禁止从日本福岛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被告在其网店销售的涉诉商品标签中标明制造所在地为埼玉县,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诉产品检验检疫合格或其他能够证明涉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认定被告某食品公司的涉诉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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