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海的高先生已经在这家it公司工作了5年。这期间,该公司一直没有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高先生在工作中有出色的表现,该公司着力对高先生进行培养,高先生还掌握着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尽管该公司这样器重高先生,然而,去年底,高先生还是向该公司提出辞职。
他的辞职也得到了公司有关领导的批准。但是,当高先生在办理档案调离手续时,该公司有关部门却要求高先生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否则甭想把档案拿走。高先生不服,将该公司告到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公司感觉很冤枉,"我们为他花了那么多钱,他想走就走,没那么容易,交了违约金再走。"
分析:
仲裁委在审理这个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没有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裁决该公司败诉。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应该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有双方违约金约定。如果某一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交纳违约金,目的就是要对违约的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作出补偿。但是,该公司与高先生没有这种约定,因此,该公司找高先生要违约金就不合乎情理。目前,还有很多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任何有关劳动合同,单位怎么能向劳动者要违约金呢?单位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保护。比如对签订保密协议(条款)的职工,可以用脱密期的方法来限制员工的随意辞职,,即规定这些员工要辞职,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但用人单位的这些权利,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合法的限制了。
上海的有关法规规定,像高先生这种"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的批准不批准的程序和手续。而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通知。因此,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只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说法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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