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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劳动法》,私企无例外

[案情简介] 1993年8月,某地一私营家具厂雇用李某、邓某两位工人,分别从事家具喷漆和家具装卸工作。经双方商定,订立了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1993年8月,某地一私营家具厂雇用李某、邓某两位工人,分别从事家具喷漆和家具装卸工作。经双方商定,订立了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为800元,邓某月工资为500元,合同期限四个月。到年终工期届满时老板只付给当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工资,还要这两名工人帮助抢一批活,不让他们回家。而且提出二人在生产劳动中浪费原材料,要他们赔偿损失费,同时扣押了二人的行李和身份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老板如数支付李、邓二人应得的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承认其扣押行李和身份证的错误;李、邓二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浪费原材料损失费。

[案例分析]

这家私营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一,《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份支付给个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不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遵守,私营企业也应当遵守。这家私营企业在当年年底工期届满时,却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这显然是一种克扣行为,是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二,《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这家私营企业与工人订立为期四个月的劳动合同。这是对的。到当年年底劳动合同期满,如果企业生产需要,还要工人继续干下去,就应在征求工人同意的条件下,与工人续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扣押行李和身份证等强制手段,要工人再抢一批活,不让工人回家,这是违反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必然引起工人的不满。

第三,关于工人在生产劳动中浪费原材料企业要求交赔偿费问题。这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如果工人在生产劳动中,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生产责任心不强,造成原材料浪费给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企业要求酌量赔偿一些损失,是合理的;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企业单位,往往以工人的浪费原材料、损坏生产设备为借口,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这是应当反对的。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第一要重视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企业雇主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依法办事,这不仅对劳动者而且对他们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是有好处的。第二要着重向劳动者进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育。使他们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按法定程序提出申请仲裁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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