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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厂组装冒牌名表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治日报讯 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吴菲菲 史元昭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制售假冒劳力士等注册商标商品的团伙案...

法治日报讯 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吴菲菲 史元昭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制售假冒劳力士等注册商标商品的团伙案,15名被告人获刑。其中,许某俊、庄某某等5名主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3年1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据悉,该案为2021年12月镇江公安机关通报的特大假冒名表案重要部分。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初,被告人许某俊为挣快钱与他人共谋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手表,先后与被告人庄某某、王某(另案处理)、许某杰、陈某某等人出资合伙在广州市从事假冒劳力士等品牌手表的生产、组装、销售。

庄某某等人采购国产机芯、假冒的打标零配件后,委托他人进行表盘组装,后又自建组装厂进行组装、封包等;王某将成品冒牌手表销售给汪某、江某等人,并实施货款的收取和利润的分配等行为;曾某在组装厂负责仓库管理、记账等。其间,庄某、王某于2019年9月退出,许某杰、陈某投资入股,陈某某实施采购、销售等,许某杰投资入股、参与分红但不参与经营。

被告人侯某接受陈某等人的委托,对其提供的手表机芯进行拆解,并委托他人对机芯的夹板和陀进行打标再组装。蔡某、吴某接受陈某等人的委托后,分别在自己经营的公司、加工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手表的表盘、表壳、表圈、底盖等并打标。经一审查明,该案涉案金额逾3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俊等被告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江某某、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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