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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绝不支持职工因工负伤后恃伤闹事

案例: 陈某系某机械厂职工,1995年1月17日,在工作中左手3个指头被机床压断,治愈后厂方为其调整了工作,安排在库房任保管员。两个...
案例:

陈某系某机械厂职工,1995年1月17日,在工作中左手3个指头被机床压断,治愈后厂方为其调整了工作,安排在库房任保管员。两个月后,陈某认为在库房工作孤单,不愿干,厂方又将其安排在职工食堂搞卫生。陈某干了一星期,又提出不适应,要求到收发室送报纸,厂里再次为其调整了工作。但是陈某经常不上班,厂里的报纸、信件有时积压三四天不送。为此,厂方对陈某多次提出批评,并给予行政警告。陈某不接受教育,反而恃伤闹事。

1996年4月6日至5月28日期间,陈某连续五次旷工达9天。该厂于7月份扣发陈某工资46.6元,扣发全勤奖30元。陈某不服,以自己因工负伤为由,要求企业支付所扣工资、奖金,遭拒绝。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裁决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后,如何正确看待自己。因工负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享受工伤待遇和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是统一的。工伤绝不能成为一名职工目无纪律、不劳而获,甚至胡作非为的保护伞。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劳动者享有各项劳动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一样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这里特别应当强调和注意“依法”二字。这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后,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而不是任意享受,不是不分伤残的轻重程度都一律享受某种待遇。

工伤既不能成为劳动者伸手什么都要的条件,更不能成为劳动者目无纪律、不劳而获的资本。本案中的陈某在劳动期间压断了3个手指后,企业对其各方面都照顾得很好,该给的待遇都给了,工作也一再进行了调整,而陈某却背上了工伤的“包袱”,不肯轻易丢掉,随意旷工违纪。这和享受工伤待遇完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职工陈某的申诉是无理的,而企业扣发其工资、奖金并无不妥。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胜诉,职工陈某败诉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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