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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规处理

案例: 1996年10月4日,待业青年孙某应招到南兴建筑工程公司接受安装光管操作考核,由于紧张且操作不熟练,致其从竹梯上跌落,造成...
案例:

1996年10月4日,待业青年孙某应招到南兴建筑工程公司接受安装光管操作考核,由于紧张且操作不熟练,致其从竹梯上跌落,造成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长斜形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即送其到医院救治,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已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医院给孙某作螺丝钉内固定术,要求其一年后回医院复查,摘除内固定物。孙某因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而陷入困境,生活无着落。同时,他又认为自己是在被考核时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而受伤,应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招考公司应支付本次和摘除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并发给工伤津贴,以及住院伙食费补贴等。该公司则认为孙某是待业青年而非其职工,不应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但又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此事才合法,只好请求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专家评析:

这类伤亡事故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的规定处理。由于该待业青年应招考核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没有被正式招用,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可见,该青年受伤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而应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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